【原创】法律师,请帮我狠狠剁他一刀!这个所谓的朋友,正在看我的笑话!(二十)

发表时间:2023-12-22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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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子鼓掌道:“好!”

 

“本案航空公司在后期电子邮件和微信往来的过程当中提出的关于上浮的要求,并不是变更了原合同的内容,而是基于销售情况作出的调整。”

 

“是的!”

 

“化丞公司从来没有明确表示过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具体销售的过程当中,化丞公司仍然有权利根据航线不同,以不低于头等舱外放实时的最低价格为基数,上浮相应数额进行销售,即使没有航空公司的要求,化丞公司也会这么做。航空公司调整上浮,导致化丞公司计算销售利润的基数增高了,赚钱赚得少了,根本就不会影响到航空公司经济舱客票的销售,更不会对航空公司造成任何损害,反而有利于航空公司,不利于化丞公司。第一小点完。”

 

“第二小点?”

 

“航空公司在2018年8月3日到2018年8月10日期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而且主观故意不去关联经济舱外放实时的最低运价,并且要求化丞公司以经济舱全价票为基数进行定价,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合同约定,必然会导致化丞公司销售数量下滑的损失,也必然会导致化丞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没错!”

 

“通过一审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从航空公司不关联的那一天起,头等舱客票的价格比没有调整之前明显升高,购买头等舱客票的旅客人数和票面收入比没有调整之前明显减少,直到2018年8月9日,航空公司恢复了关联原有运价以后,化丞公司销售头等舱客票的价格才恢复到没有调整之前的正常状态,但是这个期间的损失已经产生了。这个期间的损失是直接的损失,航空公司应当承担。”

 

“好!”

 

“因此,航空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现在航空公司却反过来要求化丞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航空公司的上诉请求。我的答辩意见说完了。”

 

法经赞许地说:“承办律师从化丞公司的角度阐述了答辩意见,内容已经足够详实了。下面我从二审法院的角度,分析一下可能的思路。我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三个,第一个是,原审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违约金应该从哪一天开始起算;第二个是,本案合同的解除时间是哪一天;第三个是,航空公司一审的反诉请求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好的。”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我认为,因为本案《航空公司与化丞公司头等舱客票买断销售合同》约定2018年5月到2018年7月的结算款项应当在2018年8月15日之前结算完毕,而根据航空公司陈述的结算流程,需要航空公司将航空公司统计的数据交给化丞公司核对确认,才能完成结算,也就是说航空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应该在2018年8月15日之前将航空公司统计好的结算数据制作成结算表格,发送给化丞公司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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