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法律师,请帮我狠狠剁他一刀!这个所谓的朋友,正在看我的笑话!(二十一)

发表时间:2023-12-2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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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子承认道:“是的。”

 

“但是航空公司却迟延向化丞公司发送结算数据,甚至航空公司最初发送给化丞公司的结算数据都是错的,在航空公司修改并重新向化丞公司发送以后才完成了结算,所以本案双方直到2018年10月16日才对2018年5月到2018年7月的结算款项达成一致的确认,这是由于航空公司迟延和错误发送结算数据导致的,并不是化丞公司迟延确认而导致双方迟延结算。”

 

“是的。”

“因此我估计,二审法院对航空公司关于原审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违约金应该从2018年10月17日起算的上诉主张,采纳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按照航空公司的逻辑,航空公司迟延向化丞公司发送结算数据导致本案双方迟延结算,反而可以使航空公司以此为由少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很明显,这根本不合乎情理,也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这个观点好!”

 

“因此,原审法院确定航空公司应当从2018年8月16日起向化丞公司支付本案2018年5月到2018年7月结算款项的违约金,非常正确,二审法院维持的可能性大。”

 

“好的!”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我认为,第一,虽然航空公司以化丞公司在一审当中的诉讼请求是判决解除本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由,主张本案合同的解除时间应当以判决生效之日作为解除之日,但是原审法院并没有判决支持化丞公司的这项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一审法院没有判决解除本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而是认定本案双方早在2018年就已经达成合意解除了本案的合同,只不过双方对于合同解除的时间存在争议而已。”

 

“好棒!”

 

“第二,虽然航空公司对化丞公司在2018年9月30日之前多次向航空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都回复说不同意,而且要求化丞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化丞公司在2018年9月30日向航空公司发出最后一封表示解除合同的电子邮件之后,航空公司既没有回复电子邮件表示拒绝,也没有在2018年9月30日之后要求化丞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而且航空公司还在2018年10月17日向化丞公司发送了2018年8月和2018年9月的结算数据。”

 

“是的。”

 

“按照本案双方每三个月结算一次的约定和交易惯例,航空公司在2018年11月才应该向化丞公司发送结算数据,而航空公司在2018年10月17日就和化丞公司结算2018年8月和2018年9月的应付款项,完全可以视为航空公司已经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和化丞公司达成了在2018年9月30日解除本案合同的一致意见!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合同已经在2018年9月30日解除是非常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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