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法律师,请帮我狠狠剁他一刀!这个所谓的朋友,正在看我的笑话!(二十二)

发表时间:2023-12-24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声明:本文系作者法经(微信号fajinglawyer)原创,访问者可将本文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分享至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文的任何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承办律师赞美道:“又是一个新的观点!”

 

“航空公司关于本案合同解除的时间是2018年10月27日而不是2018年9月30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好的。”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我认为,第一,虽然航空公司主张,化丞公司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一直低于发布价格销售客票,但是航空公司针对他们的这项事实主张并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

 

“是的。”

 

“航空公司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只能证明航空公司曾经向化丞公司提出,化丞公司在2018年5月1日之后销售的一部分头等舱的客票价格和经济舱外放客票的实时价格持平,要求化丞公司销售头等舱的客票价格至少要比经济舱的客票价格高20%。”

 

“是的。”

 

“虽然化丞公司对化丞公司所销售的头等舱客票的价格和经济舱外放客票的实时价格持平这个事实既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但是根据这个情况并不能得出航空公司所主张的,化丞公司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一直低于发布价格销售客票的结论。”

 

“好的。”

 

“而航空公司在一审过程当中提交的客票销售网页截图没有显示出那是哪一方发布的,也没有显示出网页标注的头等舱客票售价低于经济舱外放客票的实时价格,既不能证明网页内容是化丞公司发布的,也不能证明航空公司关于化丞公司以低于经济舱外放客票实时价格的售价出售头等舱客票的事实主张。”

 

“好的。”

 

“至于航空公司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退票记录明细表打印件,没有经过任何单位盖章或者任何人签字确认,不能证明航空公司统计数据的来源,也不能证明航空公司记载的退票记录和客观事实相符,所以这份表格不能有效地证明航空公司的事实主张。因此,航空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化丞公司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一直低于发布价格销售客票,航空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精细!”

 

“第二,正如原审判决所说,航空客票销售具有自己的行业特点,容易受到经济形势、季节变化,甚至航空服务质量、销售策略、旅客偏好等等很多因素的影响,航空公司通过对比和反推的方法,主张化丞公司高舱低售、补贴旅客、解除合同给航空公司造成损失,理由并不充分。航空公司主张的损失既有可能存在,也有可能根本不存在,原审法院没有支持他们的反诉请求完全正当!”

 

“好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