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典型杀熟:给两份合同我能看懂啥?到了钱没啦!(九)

发表时间:2024-02-2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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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一锤定音:“痛快!几位和承办律师协商确定一下儿律师服务费的金额就可以签约了!”

 

几位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约后,当即委托承办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22年5月25日,法院分别针对哈依等原告与被告碑临支行、第三人宾东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予以立案。

 

碑临支行和宾东收到起诉状后,分别委托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法院线上开庭,律师代表碑临支行辩称:“第一,宾东的行为是私自行为不是职务行为。职务行为要符合标准:第一时间场所标准,也就是履行职务、行使职权的时间、地点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第二职权标准,也就是工作人员是不是根据法律或者单位授权的权限实施行为;第三身份标准,也就是工作人员是不是以单位工作人员的名义和身份实施行为;第四目的标准,也就是工作人员实施行为的目的是不是维护或者增加工作单位的利益。”

 

承办律师连忙对碑临支行的意见做了记录。

 

“本案中,宾东的行为根本不在银行职员的职权范围之内,他私自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单位授权,因此不符合职权标准。哈依虽然主张宾东销售理财产品的时候借用了银行职员的身份,但是职员身份只不过是宾东为了顺利实施私售行为而假借的外观,而在实际上宾东并没有以银行职员的身份签订合同。他的私售行为是受佣金回报的诱惑,销售所得的利益也没有归属碑临支行。据此,宾东的行为不具备职务行为的条件。”

 

承办律师听到这里想:“这位律师还挺能分析的。”

 

“第二,宾东的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单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而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单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例如合同书、公章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件,而且应当证明他是善意而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承办律师听到这里想:“这位律师还能解释法律呢!”

 

“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不是属于善意而且无过失的时候,应该结合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不是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另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不是盖有印章以及印章的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地点、签字人是不是参与合同履行等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承办律师听到这里想:“这位律师开始给法院下指导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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