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典型杀熟:给两份合同我能看懂啥?到了钱没啦!(十)

发表时间:2024-02-2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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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临支行的律师继续说:“本案中,哈依购买理财产品没有在碑临支行的柜台办理,也没有在银行APP中进行操作,办理中没有出现银行的制式合同、公章足以使哈依产生信赖的外观授权。而且哈依在起诉状中说他是银行的老客户,他把手机交给宾东使用银行相应APP之外的软件进行操作购买金融产品,而且亲自输入了相应的密码。鉴于那次交易金额较大,利率较高,哈依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因为他文化素质比较低,没法分辨交易性质,这种说辞难以令人信服。”

 

承办律师听到这里想:“这话说得不够公道。”

 

“哈依不满足善意而且没有过失的要求,因此宾东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第三,碑临支行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本案中,碑临支行在管理中并没有失职行为,宾东私自向哈依推荐和银行没有关系的金融理财产品,碑临支行在客观上没有办法履行更多的适当性义务。银行在客观上没有办法对工作人员和客户进行人身控制,也没有办法控制他们的具体行为。”

 

承办律师听到这里想:“不能控制,可以加强管理呀!”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碑临支行没有针对公章、合同文书管理方面的疏漏,也没有因此造成哈依的正常误解,因此碑临支行不应该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第四,哈依的损失应当向他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合同相对人主张。本案中,哈依因为追求较高的回报率而进行高风险的商业投资,他和理财公司基于平等、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了合同,在合同相对人无法履约的情况下,他应该去追究合同相对人的责任,而不是来追究碑临支行的责任。”

 

承办律师听到这里想:“推得倒干净!”

 

“综上,哈依要求碑临支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希望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驳回哈依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要求宾东陈述意见时,律师代表宾东述称:“第一,宾东向哈依推荐本案理财产品的时候是个人行为,不代表碑临支行,这是他自己的兼职代理行为,同时也不构成表见代理。第二,宾东向哈依推荐理财产品的时候,已经明确告诉哈依那款产品不是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也不是银行代理的理财产品。哈依对这个事实明知。”

 

听到这里,哈依冲口而出:“我根本就不知道!”

 

承办律师赶紧示意哈依不能随意发言,并向法庭道歉。

 

于是宾东的代理律师继续发言:“第三,哈依在2020年6月3日购买了本案30万元的理财产品,在2020年8月3日又购买了36万元的同类理财产品,足以证明他是在充分了解了那款理财产品以后才再次投入36万元的资金进行购买,所以,不能认为哈依不了解那款产品,也不能认为宾东向哈依虚假推荐宣传了那款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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