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典型杀熟:给两份合同我能看懂啥?到了钱没啦!(十一)
发表时间:2024-02-25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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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依小声嘀咕道:“我明明不了解嘛!”
承办律师立即向哈依摆手,哈依才不再吱声了。
宾东的代理律师并没有听到哈依的嘀咕,继续发言:“哈依两次购买本案理财产品的回报率远高于银行所经营的理财产品的回报率,在这种高回报率的影响下,哈依为了获取最大利益,才投资购买了这款产品,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第四,哈依说,他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是宾东在全程操作,他的说法与事实不符,第一哈依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购买理财产品、产品的名称和有关事项是应该知晓且了解。”
哈依暗自想道:“我了解个球啊!”
“第二宾东作为推荐人,在哈依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进行相应介绍包括在操作中进行相应指导,这是符合常规和常理的,并不是宾东把哈依的款项转给了其他公司,也就是哈依所说的理财产品公司,哈依的这种说法是违背客观事实。即便按他所说的,是宾东帮助他操作的,也是经过哈依同意并且授权的,这种操作也是代替哈依操作的一种代理行为,并不能认定是宾东把款项转到了理财公司账户。”
哈依暗想:“睁眼儿说瞎话!”
“综上,哈依因为投资非银行理财产品而产生了经济上的风险,他应当向理财公司主张权利。”
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质、质证时,各方当事人围绕哈依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法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对于各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法庭作出了如下认定:“一、关于哈依提交的银保监管机构出具的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的认定。哈依据此证明宾东违规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碑临支行存在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员工异常行为的问题,在管理上存在重大问题,致使哈依等人的款项没有存入银行的事实。”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没错儿!这就是我刚才说过的。”
“碑临支行和宾东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只能证明监管机构已经对碑林支行开展立案调查,并没出调查结果,同时监管机构并非司法机关,其调查结果或者意见与司法机关审判的赔偿责任问题无关,司法机关应当就案件事实进行独立认定,而不是根据监管机构的调查意见来判断碑临支行的责任。”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嗯,对方刚才是这么说的。”
“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国家机关公文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该证据所直接证明的事实与全案相关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吻合,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二、关于哈依提交的碑临支行办公场所照片和宾东微信头像的认定。哈依据此证明宾东办理业务发生在银行营业场所,银行员工宾东身着工装佩戴胸牌,有表见代理的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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