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典型杀熟:给两份合同我能看懂啥?到了钱没啦!(十二)

发表时间:2024-02-2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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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不错,我刚才就是这么说的。”

 

“碑临支行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证明不了任何问题,大楼外观和室内装修照片不能表明构成表见代理。宾东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哈依的主张。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宾东的员工身份,与全案相关证据相结合,能够证明宾东为哈依办理理财服务的相关事实,因此,本院对该证据所证明的宾东的员工身份及提供办理理财服务的事实予以认定。”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暗自高兴:“好耶!”

 

“但由于表见代理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其中包含诸多要素,故本院不宜在证据认定中作出判断。三、关于哈依提交的宾东和戎韬微信聊天记录的认定。哈依据此证明宾东让哈依等人购买本案理财产品的行为系受该行行长指令,每月对宾东有一定额度的考核任务,宾东的行为系职务行为。”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是的,我刚才就是这样说的。”

 

“碑临支行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微信截图均系宾东与戎韬的聊天记录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当时戎韬只是碑临支行的一般员工,该聊天记录与碑临支行无关。戎韬在2016年至2017年9月19日期间是碑临支行的行长。宾东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该聊天记录中反映的是宾东所兼职的理财产品公司的考核任务,不是碑临支行的考核任务。”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这是移花接木啊!希望法官不信!”

 

“当时戎韬已经不是碑临支行的行长了。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结合全案相关证据,能够认定宾东在相关理财产品公司作兼职,其接受来自戎韬的兼职业务考核,戎韬当时不是碑临支行的行长。在哈依未提供直接充足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据此认定宾东本案所实施的行为来自碑林支行的行政指令。由于民法上的职务行为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其中包含诸多要素,故本院不宜在证据认定中作出判断。”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哎呀!法庭认定这份证据的理由对我们不利!”

 

“四、关于哈依提交的宾东和哈依微信聊天记录的认定。哈依据此证明在第一笔理财产品到期后,宾东仍向哈依承诺:‘钱在银行,放心,绝对差不了,没问题,到时会本息一起到账,其他人有到账的了。’据此说明宾东在给哈依购买产品时并未告知钱不在银行的事实。此外,宾东还表示:‘不仅我自己的家属买了,而且我们行长也买了好几十万的产品。’为证明宾东所说的话是真实的,宾东还晒出了已经到账的一个客户的明细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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