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典型杀熟:给两份合同我能看懂啥?到了钱没啦!(十三)

发表时间:2024-02-27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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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这份证据应该对我们很有利吧?”

 

“宾东从哈依购买理财产品时至理财产品到期,一直是以银行内部理财产品、行长和亲属都已购买、绝对安全、没有任何问题为名,让哈依购买。宾东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要件,其行为后果应由被代理人即碑临支行承担。碑临支行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证明不了任何问题。”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这还证明不了问题吗?”

 

“微信截图是宾东与哈依之间的沟通,与碑临支行无关,其中并没有碑临支行的印章和其他可以表明碑临支行对宾东授权的外观,该证据不能证明表见代理行为的成立。宾东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他们这个异议有点儿过份了!”

 

“上述聊天记录发生在2021年7至8月份,是在哈依已经购买本案理财产品之后向宾东询问的情况下,宾东经向理财公司经理询问后告知哈依情况,不能说明购买当时的情况,也不能说明哈依所称的在购买之前宾东对其有承诺,只是宾东将理财公司的答复转告给哈依。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对证据所直接证明的事实有证明力,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相关事实需综合全案证据加以认定。”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好!”

 

“五、关于哈依提交的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的认定。哈依据此证明本案理财产品到期后无法兑付,通过查询得知,宾东当初为哈依操作所转出的款项并没有存入碑临支行,而是转入了其他公司,分别为2020年6月3日金额30万元、2020年8月3日金额36万元。”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对,这就是我刚才说过的。”

 

“碑临支行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哈依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哈依向理财公司进行了转账,其在转账时应当明知款项的去向,是其购买第三方理财产品转账行为造成的现在后果,该证据同时证明哈依与碑临支行之间没有储蓄存款纠纷,哈依依据其与理财公司的合同向理财公司转账系履行合同义务,与本案无关,也与碑临支行无关。宾东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这个异议有点儿牵强!”

 

“该证据能证明哈依在证据体现的时间查询了存款以及本案款项,但不能证明其在查询时方才得知本案两笔款项的去向。另外,哈依在本案立案时向法院提交了2020年6月3日金额30万元的手机转账明细查询单和2020年8月3日金额36万元的手机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复印件各一份,上述两份单据可以证明哈依在上述时间将上述款项分别转给了申法公司和书荣公司。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对该证据所直接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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