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典型杀熟:给两份合同我能看懂啥?到了钱没啦!(十四)
发表时间:2024-02-2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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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好!”
“对哈依据此证明的其他待证案件事实,应当结合全案相关证据作出综合认定。六、关于哈依提交的宾东和哈依等人电话录音资料的认定。哈依据此证明在理财产品到期后,由于没有及时兑付,宾东向投资者说明时还在表示钱在银行,只是由于国家查账,被临时扣划了,需要晚几天到账,但2021年9月底之前指定能到账,银行在国家查账中被罚了448万元。”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正确!这就是我刚才说过的。”
“宾东的上述表示能够证明,其不仅在哈依购买理财产品当时甚至到期后一直说钱在银行,宾东始终没有告知哈依钱根本没有存到银行的事实。碑临支行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录音中宾东表示钱在银行系其个人行为,没有表示具体在哪个银行,该证据不能证明哈依想要证明的问题。宾东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
听到这里,哈依想:“哼!宾东当时可不是这么说的!”
“该证据是在哈依向宾东催要理财产品款项时双方的电话沟通,宾东经向理财公司及相关部门理财经理询问,理财经理发给宾东一份单据,说是钱已经被冻结2.9亿元,得三个月才能到账,说是第三方通道出现了问题,得到这个答复意见后宾东才转告给哈依的,并不能证明哈依主张的观点。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对该证据所直接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哈依拟证明的其他待证案件事实,应当结合全案相关证据作出综合认定。”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好!”
“七、关于哈依提交的2022年1月7日电视台节目播出现场视频资料的认定。哈依据此证明电视台节目对本案事件进行了报道,有宾东相关通话录音表述,有上级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的领导意见表示,哈依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不知道不是银行的理财产品,是宾东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身份向哈依等人违规推荐,碑临支行在管理上存在短板和欠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是的!这就是我刚才说过的。”
“宾东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外观,碑临支行应当对管理上的重大缺陷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责任。碑临支行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宾东、银行领导、监管机构人员在节目中所作的表示均属个人表示,没有法律效力。哈依主张宾东没有向其告知并非银行产品,但其也没有证据证明宾东告知其该理财产品是银行理财产品。”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纯属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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