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典型杀熟:给两份合同我能看懂啥?到了钱没啦!(十七)
发表时间:2024-03-02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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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继续说认证意见:“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公文书证,由上级金融机构银行分行印发,诉争对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应予采信。对戎韬职务身份的相关事实问题应当据此认定。对哈依在质证中发表的相应意见,本院作为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判断。职务行为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根据该证据不能直接判断宾东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十三、关于碑临支行提交的碑林支行上级分行纪委对宾东的谈话笔录的认定。”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法院对这份证据会怎么认定呢?”
“哈依的质证意见是:该证据属于逾期举证,举证人有义务作出说明。该证据属于银行方面自行制作的单方证据,哈依对此不予认可。宾东在笔录中所作的陈述,有的是本案相关事实,但也有虚假的内容。本院认为,该证据系碑林支行上级分行纪委调查案件的材料,虽然哈依不认可,但是未提出反驳性的证据,作为被调查对象的宾东对该证据无异议,该证据本身客观真实,根据证据规则,该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不好!”
“对该证据拟证明的相关事实,本院在综合全案相关证据的基础上予以采信。十四、关于碑临支行提交的哈依在银行掌银流水单据的认定。碑临支行据此证明哈依多次在该行购买理财产品。(一)2020年6月3日,哈依在该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回赎,其赎回理财产品款项是194000元,实际显示194384.90元,间隔35分钟后在该行有茅茹转给哈依的106000元款项。”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这些是事实。”
“当日11时14分59秒哈依赎回款项加上茅茹汇入的款项合计30万元,通过掌银操作汇入申法公司。(二)银行理财产品是在哈依手机页面操作的,屏幕上显示,银行理财产品在下列选项中自己输入银行理财产品名称,购买成功后,银行不给也不出示任何的相关合同及手续,因为钱已经打入银行账户。”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这些也是事实。”
“(三)哈依2020年6月3日是通过在掌银中操作将款项汇入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在屏幕上已经显示对方公司的名称和账号,而后其又收到对方公司的相关合同,这些能够证明哈依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不是银行的理财产品是知情的也是知晓的。哈依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我当然要提异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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