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典型杀熟:给两份合同我能看懂啥?到了钱没啦!(十八)
发表时间:2024-03-0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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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继续说哈依的质证意见:“该银行流水单据恰恰能够体现哈依历次购买理财产品都是在碑临支行购买的,而且一直是宾东帮助其购买的,据此已经形成了表见代理的一个习惯。碑临支行当庭说明了是哈依把当天到期的理财产品赎回款项和哈依配偶茅茹所转入的款项合计30万元用于购买本案第一笔理财产品。而具体购买过程中出现什么样的手机屏幕界面,由于都是宾东具体操作的,哈依对操作流程并不知晓。在此之前购买的产品均未出现问题,使哈依更加信任宾东。”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没错儿!这都是我刚才说过的。”
“该证据证明了宾东有表见代理的外观。宾东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事项均无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哈依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将款项通过银行账户转入了理财公司账户,也能够证明哈依在购买本案理财产品之前曾多次在碑临支行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其应当熟知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操作及具体情况。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对该证据所直接证明的事实,本院结合全案相关证据予以采信。”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又采信了一份!”
“对各方质证中阐述的法律适用问题,本院在此不作评判。十五、关于碑临支行提交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应收账款项目认购协议书的认定。碑临支行据此证明哈依在第一次购买理财产品后即收到了理财公司的合同书,合同书封面日期为2020年6月3日,合同书中的甲、乙、丙方均不是碑临支行,整个合同中没有与碑临支行有关的任何相关显示。该证据可以证明哈依在购买后明知合同相对方不是碑临支行,后仍进行了第二次理财产品的购买。”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这份证据有问题!”
“哈依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事项均有异议。认购协议上没有哈依的任何笔迹和签名,该认购协议与哈依无关。需要说明的是,宾东将该认购协议拿给哈依时,明确表示该认购协议与哈依无关,宾东只是用该认购协议中的某一页为哈依记载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期限及利率。由于认购协议上面没有哈依的任何笔迹及签名,且宾东一直在给哈依购买相关的理财产品,所以哈依信任了宾东的上述表示。”
听到这里,承办律师想:“没错儿!这也是我刚才说过的。”
“宾东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无异议。通过哈依代理人代为发表的质证意见,能够确认哈依实际已经收到了该份合同,无论哈依本人是否在留作备案的合同书上签字,都不影响其与合同中理财公司形成合同关系这一事实,不能认定哈依与该份合同没有任何关联性,且在本案庭审调查之初,哈依本人也承认其曾收到过理财产品的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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