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典型杀熟:给两份合同我能看懂啥?到了钱没啦!(二十)

发表时间:2024-03-05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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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依奇怪地问:“您不是已经确定无疑了吗?”

 

“我是确定无疑了,可是对方还有争议。金融委托理财,也叫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一般说的是客户把自己的资产交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为客户操作的一种委托理财方式。根据相关规定,委托理财分为金融委托理财和民间委托理财,也就是非金融委托理财这两种形式。客户把自己的资产交给商业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为客户操作的委托理财方式就是金融委托理财。”

 

“原来是这个意思呀!”

 

“客户把自己的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这种非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为客户操作的委托理财方式是民间委托理财,也叫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

 

“明白了!”

 

“咱们这个案子里,哈老作为老客户,基于对碑临支行的信任,在营业时间内到碑临支行的营业场所办理金融委托理财业务,碑临支行的业务人员宾东向哈老推荐的时候,明确表示所推荐的产品是‘银行内部、回报率高、无风险’的理财产品,而且通过直接操作哈老的手机完成了签约和投资款转账交付的行为。”

 

“对!他就是这样说的!”

 

“哈老通过碑临支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进行投资,是出于自己金融委托理财的需要,有订立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的意思表示和对合同成立的充分信赖。”

 

“忒对了!”

 

“碑临支行工作人员宾东在推荐和办理金融委托理财服务的过程中协助哈老和另外两个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办理了两份非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导致哈老没能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和碑临支行签订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因此产生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这个问题所指向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属于金融委托理财法律关系。”

 

“原来您得出‘确定无疑’这个结论,也不容易呀!”

 

“是的。我要说的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宾东在缔结合同前的推荐、要约行为是不是属于职务行为的问题。本案争议所涉及的是先合同义务问题,认定宾东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职务行为,也得从双方当事人要约和承诺这个层面和阶段进行考虑。职务行为,一般说的是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和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嗯,您说得对!”

 

“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职务行为,一般来说可以从这么几个方面来把握。一个是,行为人的行为有没有获得经营者的授权,行为人和经营者之间是不是存在雇佣关系。另一个是,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再一个是,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者身份实施的。最后一个是,行为人的行为和职务之间是不是具有内在的联系。”

 

“您说我们这个案子,宾东是职务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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