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典型杀熟:给两份合同我能看懂啥?到了钱没啦!(二十一)

发表时间:2024-03-0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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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分析道:“对照我刚才说的这几条,您这个案子里,第一,宾东是碑临支行的工作人员,他是营业厅的大堂经理,他的工作职责就是向客户推荐碑临支行业务范围之内的金融委托理财产品、代表碑临支行作出要约或者承诺,符合我刚才说的第一个方面。第二,宾东的推荐、要约、承诺这些行为发生在碑临支行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符合我刚才说的第二个方面。”

 

“两个方面都符合!”

 

“第三,宾东向哈老表示理财产品是银行内部的产品,并没有向哈老说明他的推荐和要约不代表他所任职的银行,他的行为都是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者身份实施的,符合我刚才说的第三个方面。最后,宾东的推荐、要约行为和他的职务具有内在的联系,符合我刚才说的最后一个方面。因此,宾东的推荐和要约这些行为应该属于职务行为。”

 

“忒好了!”

 

“第三,关于碑临支行应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如果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碑临支行应该承担哪种民事责任的问题。咱们国家的民法总则有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针对这些人员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我的案子呢?”

 

“在您这个案子里,宾东作为执行碑临支行工作任务的人员,在履行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就是说那些办理金融委托理财服务过程中以单位名义实施推荐产品、要约的这些缔约行为,属于职务代理,由此产生的对缔约相对人哈老的民事责任应当由碑临支行承担。”

 

“好!”

 

“咱们国家的合同法还有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当中有以下这几种情况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个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个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三个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在法律上术语叫缔约过失责任。”

 

“那啥叫先合同义务呀?”

 

“所谓先合同义务,说的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应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具体化。这种义务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禁止欺诈这一类的义务。这种义务存在几个层面的问题。”

 

“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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