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典型杀熟:给两份合同我能看懂啥?到了钱没啦!(二十二)

发表时间:2024-03-07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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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解释道:“第一个层面的问题是,金融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缔约的问题。您这个案子里,在您到碑临支行办理金融委托理财业务的过程当中,碑临支行的工作人员宾东向您推荐理财产品的时候作出了一些明确的说明,包括‘这是内部产品、回报率高、安全、没风险、银行工作人员包括行长和家属都买了’这些内容,还通过直接操作您的手机另外和资产管理公司签约、转账投资款。”

 

“就是这样!”

 

“这些行为导致您和碑临支行之间没有建立起您所信赖的金融委托理财合同,而是和案外的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形成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给您的财产造成了损失,缔约的另一方碑临支行应当承担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

 

“那第二个层面是啥问题?”

 

“金融机构有没有违反适当性义务的问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有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我买的就是和我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类型、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碑临支行啥都没有做!”

 

“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的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宾东啥也没提醒呀!对了,啥叫‘适当性义务’呀?”

 

“适当性义务说的是,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以及其他场外衍生品这些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这些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告知说明、适当推荐,也就是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的义务。”

 

“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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