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典型杀熟:给两份合同我能看懂啥?到了钱没啦!(二十三)

发表时间:2024-03-0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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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继续剖析:“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和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的领域,履行适当性义务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从适当性义务的内容来看,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本质是诚信义务在金融产品销售领域的具体化,是体现在先合同阶段的诚信义务。”

 

“长知识!”

 

“卖方机构对他们是不是履行过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您这个案子里,碑临支行没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相应管理制度,他们对金融消费者,也就是您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过测试,他们曾经向您告知过产品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就应该他们举证!”

 

“您作为金融消费者,违背真实意思参与了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接受了碑临支行提供的服务。碑临支行作为金融机构,没有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告知说明、适当推荐义务,没有把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违反了适当性义务,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还有其他层面的问题吗?”

 

“有!理财业务人员违规兼职、违规推荐和缔约,导致本案金融消费者理财资产受损,和金融机构内部监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有规定,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理财业务人员不得有八种行为!”

 

“哪八种行为?”

 

“第一种行为是,将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理财产品的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第二种行为是?”

 

“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的财产。”

 

“第三种行为是?”

 

“利用理财产品的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理财产品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第四种行为是?”

 

“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第五种行为是?”

 

“侵占、挪用理财产品的财产。”

“第六种行为是?”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第七种行为是?”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种行为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规定已经够细致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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