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合伙人全都被起诉,律师事务所是如何进入死角的?(二十)

发表时间:2024-01-1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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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继续陈述上诉意见:“一审判决认定,因为受托人律师事务所的过错给委托人逯昊绩造成了损失,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前案诉讼代理中,律师事务所既没有过错,也没有违约,更没有给逯昊绩造成损失。”

 

“理由呢?”

 

“将应纳税款认为是逯昊绩的损失,这是错误观点,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承担主体的约定虽不违法,但不能以约定来改变法定,更不能因为交易双方约定由他人代付税款没能实现,就把这个作为损失要求代理人承担。在该案执行阶段,当事人危月燕要求和解的时候,逯昊绩曾经多次说纳税是他的义务,进一步证实在纳税问题上逯昊绩已经改变了让危月燕、银台司和亢位承担的主张。”

 

“第四大点?”

 

“调解书对于税费承担问题没有处理。调解协议第三条约定,《合同书》的内容不再履行,本案再无其他争议,这是针对原一审判决中2000平方米商铺的置换补偿款问题作出的约定,并没有涉及税费,需要另案解决。”

 

“第五大点?”

 

“逯昊绩主动申请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接受涉案标的物及案款,是通过行为表明对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调解协议内容的认可。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到本案起诉前近三年的时间,逯昊绩没有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反而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隆盛律师申请执行,还多次督促抓紧执行。逯昊绩的所作所为充分说明他对调解协议是认可的。”

 

“我同意上诉,花点上诉费,死马当活马医吧。几位合伙人的意见呢?”

 

隆盛首先亮明立场:“我也建议上诉。”

 

慕艳代表她本人和诸言体、战勤表示支持:“同意上诉。”

 

茹斋转头问法经:“法律师的意见呢?”

 

“虽然我感觉上诉意义不大,但是我尊重五位合伙人和承办律师的意见。我想从二审法院的角度,说一下个人看法。”

 

“说吧。”

 

“我认为,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逯昊绩所主张的43868346.04元损失的事实依据;还有律师事务所和隆主任在履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嗯……”

 

“2013年2月8日,逯昊绩和危月燕、银台司、亢位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转让总价款是6000万元,由实物置换,包括2000平方米的商铺、四套住宅和现金1000万元两部分组成;还约定逯昊绩向危月燕、银台司和亢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产生的买卖双方应当缴纳的所有税费全部由危月燕、银台司和亢位承担;另约定新置换的商住及商铺的房地产权属登记由危月燕、银台司和亢位负责办理,逯昊绩不承担任何税费。”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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