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面对2人,我抓狂了:到底谁是谁?所以找您来了!(十七)
发表时间:2024-02-0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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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总结道:“综上所述,本案系度攸公司与还网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度攸公司也是向还网公司按照买卖合同关系交付货物的,还网公司也曾经向度攸公司支付过货款,度攸公司与还网公司之间对已经建立的合同法律关系实际发生了货物交付、货款支付,是事实上的合同买卖双方。度攸公司并未向委导公司履行合同,委导公司没有任何理由承担货款。完毕。”
“法律师,您可以发表意见了吗?”
“还不成熟!承办律师可以先开庭,等各方交换完证据,发表完质证意见以后,我再作补充吧。”
“好的。”
二审期间,上诉人还网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四份证据,二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这四份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证据一:度攸公司与委导公司2018年12月1日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书》,还网公司拟证明,度攸公司与委导公司之间于2018年12月1日也签署了一份《销售代理协议书》,该协议的内容与本案协议的内容一致。
承办律师代表度攸公司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理由有两个。
一、度攸公司和委导公司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书》恰恰证明了还网公司和委导公司是本案合同的共同履行主体。因为本案合同所涉及的产品是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委导公司在当时是不具有二级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所以委导公司只能和还网公司作为共同履行主体和度攸公司达成本案合同所涉及的交易。
二、无论还网公司递交这份证据的效力如何,都不能否认还网公司和度攸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而且,还网公司和委导公司在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是相互配合、彼此联系、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还网公司和委导公司是本案合同的共同履行主体,应当共同承担付款义务。
委导公司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理由有四个。
一、本案产品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经营这类产品需要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还要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委导公司和委导公司法定代表人公生明所经营的威岛公司在本案货品交易开始的时候都不具备这种经营资质。
二、《销售代理协议书》签署后因为主体资质问题,实际上不可能实施,所以度攸公司和还网公司签署《销售代理协议》进行货品交易,案外人威岛公司是通过向有经营资质的还网公司购买这部分产品的,威岛公司只是向还网公司购买药品的客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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