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面对2人,我抓狂了:到底谁是谁?所以找您来了!(十八)

发表时间:2024-02-09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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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度攸公司和还网公司之间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书》与证据一中都有“甲方授权乙方为全国范围新零售的独家代理商”的约定,如果还网公司和案外人威岛公司都是“全国范围内新零售的独家代理商”,那么度攸公司是要因为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度攸公司在一审当中并没有提供证据一作为主张诉求的证据,实际上度攸公司已经明确了证据一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处于终止的状态。

 

四、事实上,度攸公司2019年12月是向还网公司发送了价值1617325元的货物,而且最后还网公司也已经确认收到了这批货物,也就是说度攸公司是在向还网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因此还网公司也应当向度攸公司履行支付本案货款的合同义务,所以证据一与本案无关。

 

还网公司另外提交了证据二公证书和证据三公证视频,拟证明,还网公司提交证据一的内容客观且系经过合法途径获得,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四法定代表人嵇向与还网公司总经理公廨田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度攸公司提交的《销售代理协议书》并非涉案产品实际履行的协议。

 

承办律师代表度攸公司对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形式上的真实性认可,对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理由有两个。

 

一、因为还网公司提交的这些证据是还网公司法定代表人嵇向和前任总经理公廨田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虽然经过公证程序,但是度攸公司没法核实真实性,况且这些证据是还网公司自说自证,不具备任何证明效力,然而这些证据恰恰证明了度攸公司在本案一审程序当中提出的公廨田是本案合同签订时的经办人,而且公廨田对于本案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都完全知悉的观点。

 

二、无论度攸公司和委导公司之间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书》效力如何,都不能否认还网公司和度攸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还网公司和委导公司在本案《销售代理协议书》的实际履行过程中是相互配合、彼此联系、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还网公司和委导公司是本案《销售代理协议书》的共同履行主体,应当共同承担付款义务。

 

委导公司对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认可,不认可关联性,理由只有一个。

 

从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公廨田对度攸公司和还网公司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提出过公廨田没有签名的质疑,还表示如果是公廨田同意盖章的协议,公廨田是会在协议上签名的,还网公司对于协议审批盖章的内控程序和本案无关,度攸公司和还网公司之间交易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已经通过法庭调查确认了法律关系,还网公司没有否认协议中所盖的章是真印章或者申请鉴定,因此这些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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