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被行纪人赚了钱,你心里不平衡?告诉你吧:俺有妙招儿!(十三)

发表时间:2024-05-02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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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机公司代理律师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忠希公司并未实际购买“车戎”商标,该证据既无法证明聊天双方的真实身份,也无法证明斯琅琅已经同意转让商标。

 

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对本案作出判决:驳回师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于是上诉人师机公司因为与被上诉人忠希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

 

承办律师收到上诉状后,架设线上电话会议,约请法经和冶艳共同参会,讨论案情。

 

首先,承办律师介绍道:“师机公司的上诉请求是:第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师机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二,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忠希公司承担。”

 

法经追问道:“事实和理由呢?”

 

“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错误,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忠希公司在与师机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的时候取得了商标权利人斯琅琅的授权和认可,忠希公司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纠正。后面又分开两点论述。”

 

“第一点是什么内容?”

 

“忠希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合同管理制度,而且涉嫌刑事犯罪,基于违法行为签订的合同应当被确认无效……”

 

冶艳忍不住插言道:“哪儿来的刑事犯罪呀?”

 

“那是他们的一面之辞,您姑且一听。师机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仅根据忠希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就认定忠希公司在取得斯琅琅的同意后与师机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这是明显错误的。”

 

“有啥错误呀?”

 

“第一,忠希公司并未提交其与斯琅琅微信聊天记录的原件与截图复印件进行比对,在缺少原件佐证的情况下微信聊天截图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依据。”

 

“第二呢?”

 

“根据忠希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无法确认谈话双方的真实身份,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聊天人身份的情况下,忠希公司提交的这份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斯琅琅针对商标转让事宜进行了沟通和协商,也不能证明其已经得到了斯琅琅的同意。”

 

“第三呢?”

 

“忠希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斯琅琅授权其对外进行商标转让的委托书,在缺少关键性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忠希公司针对商标转让事宜与斯琅琅进行了沟通协商是明显不能成立的。”

 

“哼!无理狡辩!”

 

“忠希公司在未取得斯琅琅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师机公司与其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并且基于该违法协议骗取到师机公司14万元预付款而且拒绝归还,该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建立在违法行为基础上的《商标转让协议》当然无效,忠希公司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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