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制造这起纠纷的不是贝达公司,而是陈言,可我们都忽略了他(十八)

发表时间:2024-08-05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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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慎重地说:“对于再审请求以外的事项,再审法院原则上是不审理的。但是,元冬集团和陈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存在主债务,现在假如再审法院改判了主债务人升大合伙不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元冬集团和陈言承担责任的判项就没有存在的基础了。”

 

“没错!”

 

“而且,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进行再审。从主从债务一并解决的角度出发,再审法院处理元冬集团和陈言在再审过程中提出的请求无可厚非。所以我估计,如果再审法院改判升大合伙和升大公司不承担责任,就会同时判决驳回贝达公司对元冬集团和陈言的诉讼请求。”

 

张禄慨叹道:“我就知道您一定有办法!”

 

再审法院第二次开庭。

 

承办律师代表升大合伙按照再审法院的要求提交了三份新证据:第一,2014年5月23日《升大合伙与陈言关于陈言转让芫苳公司股权的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二,《〈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第三,《升大合伙与元冬集团及陈言关于芫苳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用以证明五方协议书中有关15%年收益约定的来源。

 

贝达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贝达公司并非协议的当事人,无法核对协议的真实性,无法对真实性发表意见。

 

升大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证明15%年化收益是元冬集团向升大合伙做出的回购承诺,进一步证明退伙金额确认通知中15%的收益率来源于元冬集团的股权回购承诺;通知确认的退伙金额是预估股权回购顺利完成后的金额。

 

元冬集团和陈言的质证意见是:认可协议的真实性。

 

再审法院的认证意见是:对上述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上述协议可以证明升大合伙进行股权投资,签订对赌协议和股权回购协议的交易事实。

 

再审法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2022年12月7日,承办律师和张禄在外地架设了线上电话会议,与法经进行沟通。

 

承办律师高兴地说:“法律师,报告您一个好消息!”

 

“再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下来了?”

 

“没错!再审判决撤销了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和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了贝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贝达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咱们打赢再审啦!”

 

“真是个振奋人心的消息!”

 

“我可振奋不起来喽!”

 

“怎么了?”

 

“不符合北京的疫情防控政策,进不了京啦!”

 

“这倒是个意外情况,你的生活问题能解决吗?”

 

张禄在旁边立即回应道:“法律师好!我是张禄!您尽管放心好啦!承办律师在外边的一切开销,我们杨董特意吩咐过了,由升大公司全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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