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居隣走前儿说过别轻易信人,我没听!私下找人炒股,深陷泥潭(十五)
发表时间:2024-03-2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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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鹰台拿出材料说:“我和於菟2015年6月27日还有2015年6月3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我原来投资七炜公司的股份是1200万元,但是后来改变了主意,要求只投资200万元,因为这个,於菟在扣除了200万元投资款和3515905.48元利润分成并在我核对以后向我退还了部分款项。”
“第二份新证据是什么?”
“2016年1月28日商会常务副会长,就是我本人致商会的公开信,证明我在商会里公开说,於菟利用商会平台,以帮人炒股的名义骗走我的资金1000多万元。”
“第三份新证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裁定书,证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合法有效。”
“承办律师看看这三份证据,怎么质证比较好?”
“对第一份和第二份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确认。对第三份,我认为根本不是证据,不质证。”
“按照以往的诉讼习惯,第三人居总对於菟提供的证据不会发表什么质证意见了。承办律师计划怎么答辩?”
“法律师,我说了您可别生气呀!”
“呵呵,我生什么气呀?”
“那我说了啊!第一,我同意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两份协议有效的意见!”
“什么?”
“您看,您生气了不是?”
“没有!我不是生气,我是有点儿奇怪!”
“我接着说,您就不奇怪了!我对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中的结算日为2015年11月18日以及查明的事实是无异议的,我反对的是於菟主张的2015年6月26日。”
“嗯,还有什么意见?”
“第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原因是认为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为法院应当认定本案的委托理财协议有效。如果认为合同有效,那么全部的亏损数额以及向呼先生支付投资款在理财期间产生的利息都应当由於菟来承担。现在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判令於菟对呼先生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呼先生对自身损失承担40%的责任,并且由於菟向呼先生返还提前收取的3515905.48元,这是错误的。”
“哈哈!原来你是这个意思!”
“在本案当中,於菟认为合同有效的原因是,他主张本案的结算日并不是法院所认定的发生亏损的日期,也就是2015年11月18日,而是产生盈利的日期,也就是2015年6月26日。如果合同有效,结算日又是盈利的日期,他就可以向呼先生要求分配利润了。但是无论再审法院采纳哪一方的观点,於菟都应该对呼先生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且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呼先生承担全部的利息损失。”
“行,还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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