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居隣走前儿说过别轻易信人,我没听!私下找人炒股,深陷泥潭(十八)

发表时间:2024-03-29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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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剖析道:“账户委托封闭期是半年,协议签订之后,呼先生分两次投入资金20698650元加1010万元等于30798650元。於菟根据理财协议的约定对本案证券账户独立地进行了实盘操作。在封闭期还没有届满的时候,双方就打开封闭期提前分配了利润,呼先生还从股票账户中提取了1000万元。”

 

“是的。”

 

“根据咱们国家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能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咱们国家的证券法也有规定,证券公司不能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是的。”

 

“从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分析出来,如果是偶发性的的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委托理财,保底条款的约定确实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达到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那么保底条款才可以认定有效,相关的委托理财合同才可以认定有效。”

 

“好有道理呀!”

 

“再看呼先生这个案子。受托人於菟,在同一段时间接受过很多人的委托进行证券投资理财,到目前为止,只是承办律师查询到的再审法院已经受理办结的於菟申请再审的类似案件就有6件,於菟在本省的其他类似案件还有3件。这说明什么?”

 

“说明於菟受托理财金额巨大,是经营性的!职业性的!”

 

“没错!这种民间理财协议当中的保底条款会诱使很多投资者非理性地把资金投入到资本市场里去,影响市场的稳定,扰乱金融市场的基本交易秩序!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保底条款无效,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没有不当之处。因为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协议的核心条款,所以保底条款无效会直接导致本案民间理财协议整体无效。於菟主张本案的两份协议有效,理由不成立,再审法院不支持的可能性大。”

 

“这次您分析得更清晰了!”

 

“可是,我又要打击呼先生了!您想借这次检察机关抗诉的机会,让再审法院改判,您能多要回点儿钱来,恐怕就不太可能了……”

 

“不是事儿,我说笑呢,呵呵!”呼鹰台自嘲道。

 

“关于本案协议最终结算期限的认定问题。2015年5月6日和5月19日,呼先生和於菟签订的两份协议中约定的投资账户委托封闭期是半年,协议到期以后双方看情况再决定是不是续签协议。以第二份协议的签订时间为起算点,两份协议的委托期限届满应该是在2015年11月18日。”

 

“嗯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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