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居隣走前儿说过别轻易信人,我没听!私下找人炒股,深陷泥潭(十九)

发表时间:2024-03-30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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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剖释道:“於菟主张双方2015年6月25日签订的备忘录已经提前打开了结算封闭期,提前支取了1000万元,而且分配了利润,最终结算日应该是2015年6月25日,按照那天结算的话,根本不存在亏损,他不承担责任。而您主张双方结算的封闭期要持续到2015年11月18日。”

 

“嗯哪!”

 

“咱们可以这样分析。第一,本案备忘录的内容显示:您的账户资产共计48767890.19元,已无负债,共计投入20698650元加1010万元等于30798650元;融资融券收益股票一7626395.59元、股票二262765.24元、股票三331819.39元,总计收益7031810.96元;双方按50%各自分配,每人3515905.48元;双方自账户提取利润分配后,资产为41736079.23元。”

 

“嗯哪!”

 

“虽然备忘录的内容是这样显示的,但这份备忘录针对的是融资融券收益分配,并没有反映出对股票的清盘结算。双方在提前支取利润分配的时候,并没有终止协议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书面确认把本案所涉及的股票全部卖出去清盘,进行投资利润分配。”

 

“嗯哪!”

 

“第二,您那个理财账户在2015年8月11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期间,有40次买卖记录,交易操作站点是同一台电脑登陆,同一块电脑网卡上网。检察机关也向於菟核实过,他承认那些交易操作都是他本人操作的。这就证明,双方之间的理财关系从签订理财协议一直延续到了2015年11月18日!”

 

“嗯哪!”

 

“於菟主张双方在2015年6月25日已经清盘结算,和这些事实不符,我估计再审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不大。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委托理财协议的最终结算期限是2015年11月18日,没有不当之处,再审法院维持的可能性大。”

 

“嗯哪!”

 

“关于於菟应不应该向您赔偿亏损款项并返还已经分配利润的问题。咱们国家的合同法有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因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次您说过。”

 

“本案当中,您和於菟对于本案委托理财协议最终被认定无效都有过错,双方应当共同分担那2486035.37元的损失。至于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对于受托人於菟而言,他明明知道投资存在风险,仍然作出保底承诺,而且在协议履行的过程当中独立操作理财账户,在双方发生争议之后,没有及时把账户的操作管理权明确地交还给您,并且他在同一段时间接受了很多人的委托进行证券投资理财,受托金额巨大,超出了正常的民间理财范围,有明显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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