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宅基地咋能要回来?战略定力是关键,针锋相对就惨了(九)

发表时间:2024-06-09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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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驳回富丽、植心和植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植持和衡连珠负担。

 

上诉期还没到,承办律师便接到了植心打来的电话:“法律师不是让俺们回去以后,密切关注有关宅基地和两个被告的各种动向,发现啥苗头一定及时告诉你们吗?”

 

“对呀!”

 

“衡连珠真的有动作了!”

 

“什么动作呀?”

 

“衡连珠已就向政府提交确权申请书啦!”

 

“什么时间的事儿?”

 

“2022年7月16号!”

 

“刚拿完判决不久啊!”

 

“嗯那!”

 

“政府怎么说?”

 

“还没处理呢!请您麻溜地把这事儿告诉法律师,看看俺们咋办!”

 

“好的!”

 

法经得知这个消息后对承办律师说:“你赶快给政府发一份儿书面异议,通知政府那边儿,有关宅基地确权的问题法院这儿有诉讼,估计政府那边儿就会等待诉讼结果了。你也得做好准备,对方可能很快就要上诉了。”

 

“没问题,交给我了!”

 

果然,上诉人植持和衡连珠因为与被上诉人富丽、植心和植艺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电话会议上,承办律师首先发言:“我说一下儿植持和衡连珠的上诉请求:第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第二,本案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富丽、植心和植艺承担。事实和理由分八点论述……”

 

植心吃惊地问:“这么多?”

 

“是啊!我先说第一点吧,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宅基地权属明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后面又分三个小点解释。”

 

“第一个小点?”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或者变更均需要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内容。198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植心怀疑地问:“有这个规定吗?”

 

“那个时代还真有这个规定。我接着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应当经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第一小点完毕。”

 

“第二个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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