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宅基地咋能要回来?战略定力是关键,针锋相对就惨了(十)

发表时间:2024-06-10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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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读道:“根据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进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他们说这个规定是啥意思呀?”

 

“意思是,我国不动产物权实行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原则,而物权法也确立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地位,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只有依法进行登记才具有合法性。因此,本案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确权问题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而不是由涉案村民小组出具证明进行认定。第二小点完毕。”

 

“第三个小点?”

 

“区国土局、勘察设计研究院和村委会于2021年9月1日共同发布的《关于农村不动产权属的调查成果公示》中,涉案宅基地的申报人为衡连珠。富丽、植心和植艺并未提出申报,却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完全是为了避免政府审查三人的身份。衡连珠已经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书,人民政府尚未对土地确权问题进行处置。”

 

“还有啥?”

 

“综上,在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时任村干部、村民代表出具的《证明》、《关于讨论植悬房屋事宜》等材料可以作为涉案宅基地已经确权的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第一点完毕。”

 

“第二点?”

 

“本案的案由应该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是借用合同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经过相关部门依法审批。”

 

“还有啥?”

 

“一审法院到村里调查收集来的证明材料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合同的属性,同时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已依法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核批准。一审法院在涉案宅基地已经确权的错误认识下,鲁莽地认为本案的案由是借用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错误。第二点完毕。”

 

“第三点?”

 

“富丽、植心和植艺不是适格的原告,富丽、植心和植艺均为城市居民,不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到涉案村庄获取宅基地。”

 

“第四点?”

 

“一审法院认定,植持和衡连珠曾对借用涉案宅基地的事实进行过确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后面又分五个小点解释。”

 

“第一个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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