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今朝,㑚吵架了伐?(十九)

发表时间:2025-02-22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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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继续解析:“另外,各方也都认可合伙的具体事务是由卢竹根负责的。卢竹根作为合伙事务的负责人本来应当全面详实地记载合伙的各项支出和收益情况,制作清晰详细的账目,并且及时和每个合伙人进行对账确认。但是,他在证据交换的时候只提供了记账记录和对应的手写收据,而且这些证据并没有得到其他合伙人的确认,卢竹根应当承担因为他不能提供详细的支出和收益账目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因此我认为法院对他提交的那部分证据不认可的可能性比较大。”

 

“好的。”

 

“关于卢竹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谭思在第一次作证的时候说,2013年之后谭思和卢竹根签订了协议,由谭思以自负盈亏的方式经营涉案土地,也就是说谭思帮助卢竹根进行管理,卢竹根无需支付工资,谭思可以将地上的房屋出租,租金由谭思收取,期间有维修等支出由卢竹根负责。”

 

“是的。”

 

“谭思在和您的通话当中也说过,电费等支出是由他来负责的。而卢竹根现在主张2013年之后是他在支出涉案土地的电费、食品、物品购买等费用,跟他的证人谭思的陈述相互矛盾,法院对卢竹根主张拆迁款分配前先扣除这部分支出费用,不考虑的可能性大。”

 

“好的。”

 

“谭思还说,卢竹根在2013年年底的时候支付给谭思5万元工资。但是鉴于谭思和卢竹根之间的亲属关系,法院认可这一点的可能性也不大。”

 

“好的。”

 

“谭思第二次作证的时候说,卢竹根还欠他2018年的工资5万元没有支付。鉴于2018年腾退拆迁影响到谭思出租房屋,卢竹根确实应当向谭思支付工资,补偿谭思的收入,因此法院对谭思的这项陈述认定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这笔费用是卢竹根曾经承诺了要向谭思支付的,所以这5万元应当计算到卢竹根的投入款项之内。”

 

“理解。”

 

“谭思作证的时候还说,维修应当由卢竹根负责。卢竹根也提交了有崔浩然签字确认的记载相对比较连续的记账记录,崔浩然还出庭对这部分内容予以确认,因此法院对卢竹根支出的维修工时费认定的可能性比较大。”

 

“理解。”

 

“卢竹根主张2016年他付给过崔浩然修建房屋的劳务费40万元,但是他提交的记账记录当中从2013年9月往后的支出记载一直既连续又稳定,只有2015年和2018年的支出记载写在了同一张纸上,并没有记载2016年的支出金额。2016年记载的卢竹根付给崔浩然修建房屋劳务费40万元的支出项目单独记录在了另一页纸上,并且既没有崔浩然的签字,也没有崔浩然的指印,因此法院对这笔40万元不认定的可能性更大。”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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