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今朝,㑚吵架了伐?(二十三)
发表时间:2025-02-2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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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令列举道:“第一笔,支付给崔浩然的385600元劳务费用。合伙协议订立后,阿拉将承包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承包给谭思经营管理,谭思不向合伙人交承包金,谭思使用现有的建筑设施,负责正常的维护管理。谭思在承租土地上养殖过兔子和猎犬,也出租房屋给收废品的人,但是需要负责管理和维护承租物。期间有一次大雨过后,院墙倒塌是谭思维修的。在谭思和钟徐丘的电话录音里有说明。但是承包期间的土地租金是由合伙承担的。”
“好的,还有?”
“庭审的时候,崔浩然不能合理地解释记录中的实际情况,主要是工作内容,包括盖大棚和独立小房支出的141440元,2014年又花了131200元……等等个些支出和建设,合伙都不晓得的,也没有实际建设,只是记录了费用;还有劳务费40万元,根本是不存在的嘛!”
“好的,还有?”
“第二笔,卢竹根向姜孟夫妻支付18万元的现金工资当中,10万元是我出的。”
“好的,还有?”
“第三笔,没有证据证明卢竹根向谭思支付5万元工资是必然要发生的事实,因此不可以认定个是卢竹根的投资。”
“好的,还有?”
“一审法院应当判决按照我的方法计算合伙人的实际出资,判决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拆迁款。三位合伙人共计投资4412000元,其中卢竹根共计投资2122000元,占48.1%,可以分配到拆迁款1708174.42元;我共计投资189万元,占42.8%,可以分配到拆迁款1519955.46元;傅陈共计出资40万元,占9.1%,可以分配到拆迁款323168.01元。”
“好的,还有?”
“没有了。”
“侬满足第四个条件。”
“第五个条件呢?”
“必须有上诉利益。”
“上诉利益是什么意思呀?”
“就是上诉启动第二审程序的必要性,目的在于防止没有益处地实施二审程序。对于原告来说,如果一审判决满足了伊拉的诉讼请求,那么原告就没有上诉利益。对于被告来说,如果一审判决满足了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那么被告就没有上诉利益。”
“我是第三人呀!”
“侬是由诉讼中的原告引进后,主张独立利益的第三人,对于侬来说,如果一审判决满足了侬的利益,那么侬就没有上诉利益。”
“可是一审判决没有满足我的利益呀!”
“所以侬满足第五个条件,我可以代理侬上诉了。”
“侬蛮专业的嘛!比我一审请的律师强多啦!”
于是任子令委托这位律师代理上诉人任子令因与被上诉人卢竹根、傅陈、钟徐丘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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