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今朝,㑚吵架了伐?(二十四)
发表时间:2025-02-27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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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在收到任子令的上诉状、卢竹根和傅陈答辩状后,架设线上电话会议,约会法经和钟徐丘共同商量应对策略。
当承办律师宣读完毕任子令的上诉状后,法经询问:“卢竹根是怎么答辩的呢?”
“既不同意一审判决,也不同意任子令的上诉请求。后面分五点论述。”
“第一点?”
“一审法院认定任子令有122万元种树的投资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定的依据是任子令提交的具有明显篡改痕迹的与事实不符的收条,而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任子令的上诉请求仅仅针对10万元,但是事实和理由当中超出了10万元。第一点完毕。”
“第二点?”
“卢竹根投资款的认定也有错误,不只是385600元,实际上一审法院少认定了29万多元,上诉状所述进行大棚及施工建设,其他合伙人不知道,没有实际建设,与事实不符。第二点完毕。”
“第三点?”
“关于卢竹根给崔浩然的投资款,一审法院没有考虑支付施工费的时间和结算时间不一致的问题,导致事实认定有错误。卢竹根已经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所发生的费用、记账明细、结算单、施工方崔浩然的证言,现场大棚实物能够佐证,可以组成证据链条,崔浩然全部的施工费用应当予以确认,一审法院仅仅按照每年结算的施工费金额计算卢竹根投入的款项,但是并未考虑付款时间晚于结算时间的问题。”
“还有?”
“因为崔浩然自2011年起一直在卢竹根处负责施工,具有连续性、固定性,经营期间其他合伙人并未投入费用,全部是卢竹根一人承担,崔浩然才同意延期支付工程款。2013年9月以后,卢竹根实际支付了675960元工程款,一审法院只认定了385600元,其余的也应当予以认定。该费用虽然是2013年9月之前的施工费,但是因为当时并没有支付,所以几方签订《租赁土地经营管理协议》时也没有计算。”
“还有?”
“根据《租赁土地经营管理协议》,卢竹根2011到2013年追加52万元投资,傅陈追加10万元投资。依据现有证据,2011到2013年崔浩然施工费就有563000元,还不包括材料费、人员工资、种树等费用,而且土地面积实际上是53亩,需要大量的费用,远远超过《租赁土地经营管理协议》追加的投资,卢竹根给崔浩然的付款应该是675960元。第三点完毕。”
“第四点?”
“卢竹根向姜孟夫妻支付的工资是下一个月发上一个月的工资,并非一次性支付18万元,任子令所述10万元用于支付姜孟夫妻工资不属实。第四点完毕。”
“第五点?”
“向谭思支付的5万元工资没有计算,一审法院存在双重标准,有失司法公正。第五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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