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今朝,㑚吵架了伐?(二十五)
发表时间:2025-02-2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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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继续问:“傅陈是怎么答辩的呢?”
“傅陈不知道其他人的投资,所有人的投资额傅陈都不认可。”
“钟先生计划怎么答辩呢?”
钟徐丘坦然地说:“我没有股份,就不发表意见了吧?”
“我们尊重您的意见。”
2022年1月13日,二审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期间,任子令、傅陈和钟徐丘未向二审法院提交新证据。
卢竹根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五份新证据。
一、收据,证明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卢竹根共计缴纳租金68900元。
二、金虎台的证人证言,证明涉案土地自2011年起直到拆迁时止,均是卢竹根在负责经营,卢竹根在2014年春天开始盖大棚,从金虎台处购进红砖35万块,施工人为崔浩然。
三、姜孟和石湖的证人证言,证明姜孟自2011年起就在涉案土地上工作;谭思自2011年起至2013年止在涉案土地上工作,后来谭思在2014到2015年期间就另找工作了;石湖在2014到2015年期间在涉案土地上工作,2014年崔浩然在涉案土地上盖了大棚;在此期间,均是卢竹根在经营,由卢竹根负责发工资,工资隔月发放,与任子令主张的一次性给付10万元用于支付姜孟及石湖的工资,在发放方式和时间上均不相符。
四、戴渊剑的证人证言,证明2014到2015年,谭思在另外一家单位做采购的工作,可以佐证一审法院认定谭思2014到2015年期间管理涉案土地的事实认定不清。
五、付款明细单,证明崔浩然施工费的支付情况,2013年9月以后,卢竹根支付崔浩然施工费675960元。
以上证据中的证人证言,卢竹根均提交了光盘,并打印了纸质版的通过视频转换的文字。
当二审法官要求任子令质证的时候,任子令的代理律师发表了意见:“卢竹根提交的证据并非新证据,任子令不予认可。”
法官询问:“有详细的质证意见吗?”
“有。第一,收据中租金的支付在一审过程中已经审理清楚,是由钟徐丘经手交的,收据的真实性任子令不认可。”
“还有吗?”
“第二,任子令对金虎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实际建设过程中主要的建设项目完成于2013年9月9日前,所有的建设成本均由三个投资人进行投资,已经针对建设成本结算清楚。”
“还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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