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今朝,㑚吵架了伐?(二十六)
发表时间:2025-03-0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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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令的代理律师继续说:“2013年9月9日以后承租的土地是由谭思进行投资经营和管理的,谭思在一审电话录音及出庭作证时都说明了上述情况,2013年9月9日以后只进行了树木投资和其他投资,例如2018年傅陈投资了10万元。如果卢竹根所述的在2018年付给崔浩然的建筑费是真实的,该建筑费也是傅陈的投资款,并非卢竹根的投资款。”
“还有吗?”
“卢竹根主张支付的建筑费是2013年9月9日之前完成的,2013年之后又支付的,而实际情况是2013年9月9日之前主要建设就都完成了,2013年9月9日以后将土地承包给了谭思,而谭思并没有进行大的投资,没有实际发生个些款项,之前的钱在《租赁土地经营管理协议》中都已经计算进去了。”
“还有吗?”
“第三,任子令对姜孟和石湖的证人证言、戴渊剑的证人证言、付款明细单的质证意见同任子令对金虎台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
当二审法官询问证人金虎台、姜孟、石湖、戴渊剑是否可以出庭作证时,卢竹根明确表示:这些证人均无法出庭作证。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金虎台、姜孟、石湖、戴渊剑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接受质询,故对四人以视频方式提供的证言,二审法院依法均不予采信;一审判决对卢竹根的投资金额已经予以认定,卢竹根并未提起上诉,故对卢竹根提交的其他证据的证明目的二审法院亦不予采信。
同时,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庭审结束后,承办律师组织线上电话会议。
承办律师介绍二审开庭情况后,钟徐丘安心地问:“法律师,侬认为二审法院会满足任子令的要求吗?”
“我认为,卢竹根、任子令、傅陈和您四个人签订的《租赁土地经营管理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的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是的。”
“协议约定,在村土地租赁期间,如果遇到国家占地赔偿,您占3%,剩余款项按照卢竹根、任子令和傅陈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
“是的。”
“根据承办律师介绍的情况,二审法院正是围绕任子令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针对任子令的上诉主张,可以总结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一个是任子令在2012年年底向卢竹根支付的10万元是不是给姜孟夫妻的工资;另一个是崔浩然在2013年9月以后是不是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了大棚并实际支出了施工费用;再一个就是卢竹根是不是需要向谭思支付2018年的工资5万元。”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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