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今朝,㑚吵架了伐?(二十七)
发表时间:2025-03-02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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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解释道:“咱们国家的民诉法有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以前,当事人没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他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哦。”
“在这些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咱们来看第一个争议焦点:任子令在2012年年底向卢竹根支付的10万元是不是给姜孟夫妻的工资。本案当中,任子令在二审的时候说,2012年年底,卢竹根找到任子令说他没钱了,为了给姜孟夫妻发工资,任子令拿了10万块钱给卢竹根,这10万块钱是现金,而且是一次性支付的,没有收据。”
“是的。”
“卢竹根认可收到了10万元,但是主张这10万元不是本案涉及的投资款,而是任子令拖欠卢竹根的运费。”
“是的。”
“任子令主张在2012年年底向卢竹根支付的10万元是发给姜孟夫妻的工资,但是并没有提交有关10万元用途的证据,而且卢竹根二审的时候说,石湖在2014到2015年期间才到涉案土地上工作,任子令一审的时候说,2014到2015年承租土地上的工作是姜孟夫妻做的,谭思一审作证的时候也说,2014到2015年没给谭思发工资,那两年是姜孟夫妻在承租土地上工作。”
“是的。”
“现在任子令主张在2012年年底支付姜孟夫妻的工资,提前两年就支付根本就没到位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不太可能支持。”
“哦。”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崔浩然在2013年9月以后是不是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了大棚并实际支出了施工费用。卢竹根一审时候出示的记账记录显示,2013年9月以后发生的施工费用数额共计385600元;崔浩然的证人证言证明,他在涉案土地上建了大棚,并且认可卢竹根一审时候提供的收据是真实的。”
“是的。”
“虽然任子令不认可2013年9月以后崔浩然在涉案土地上建设大棚,但是他在一审的时候认可地上的建筑物是合伙建的。在卢竹根针对崔浩然在涉案土地上建设大棚已经完成举证的情况下,任子令针对他的抗辩意见没有提供反证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关于任子令主张崔浩然没在涉案土地上建设大棚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不大可能采信,一审法院认定这部分施工费用的数额正确,二审法院确认的可能性大。”
“哦。”
“卢竹根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费用不认可,可是他并没有提起上诉,对他的主张二审法院根本就不会理睬的。”
“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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