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侬老好,勿过侬被开除了!”(三十五)
发表时间:2025-07-22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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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继续读上诉状:“快递服务合同以寄件人向快递服务企业支付运费,托运货物,快递服务企业收取运费,揽收货物为实际发生的依据,快递面单仅仅是作为快递流转的记录,单纯购买快递单号而不进行实质性的使用,根本不构成快递服务合同。第一点完毕。”
“第二点?”
“本案庭审调查事实不清。段善本自述,从雷起处购买了两千单‘牟尼’快递号,却从没见到段善本提供任何电子的序列单号。雷起自述,向段善本提供了‘牟尼’电子单序列号,也从没见雷起提供单号的记录。雷起自称是北京牟尼货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庭审中自认充值钱款都转给了黎司直指定的账户,而该账户属于不知名的第三人,北京牟尼货运公司并未收取雷起所述的转账费用。”
“嗯。”
“一审法院通过法庭调查,在判决书中也认可雷起不是北京牟尼货运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雷起收取所谓的费用,或者证明雷起充值了‘牟尼’单号,并所谓提供了快递服务。雷起和段善本也没有提供任何一单电子序列号码,不能提供快递服务的记录。另外,雷起自称充值费用转给黎司直指定的账户,但是从来没有见到过黎司直指示雷起转账的记录。第二点完毕。”
“第三点?”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明确了快递加盟企业的服务内容,快递加盟企业经营是合法经营,也明确了加盟商的权利义务。而本案的事实,法院并没有调查清楚。一审过程中,北京牟尼货运公司提供了详细的网点加盟资料,明确了雷起负责的上海闵行分部的上级是上海车滕物流公司。”
“嗯”
“正如判决书所述,快递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不是雷起,应当是公司主体,而公司主体应当是上海车滕物流公司,不是北京牟尼货运公司。一审判决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认定北京牟尼货运公司是合同相对方是错误的。第三点完毕。”
“承办律师准备怎么答辩呀?”
“我准备分四点答辩。”
“哦?比上诉人还多一点!说说吧,第一点?”
“北京市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没有对相关事实进行查明和认定,而且裁定书中记载了,雷起提供的是北京牟尼货运公司在上海市闵行区的快递服务,属于快递服务合同的履行地,为了便于查清事实和审理,才将本案移送到上海市的人民法院。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北京牟尼货运公司多次提到北京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妄图混淆是非,误导庭审。”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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