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侬老好,勿过侬被开除了!”(三十七)

发表时间:2025-07-2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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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继续陈述答辩意见:“第四点。雷起向段先生出售北京牟尼货运公司快递单的行为很明显已经构成表见代理。北京牟尼货运公司网站信息显示,雷起是上海闵行分部的负责人,地址在上海市闵行区。雷起的上级黎司直是北京牟尼货运公司上海分拨营销市场部第七分部的负责人,地址在上海市闵行区。段先生购买涉案快递单之前多次通过雷起邮寄物品,雷起提供的就是‘牟尼’快递的单据。雷起穿着印有‘牟尼’字样的工装,驾驶印有‘牟尼’字样的快递车揽收快递包裹。”

 

“是呀!”

 

“段先生和雷起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段先生从2021年2月份开始多次在雷起那里邮寄物品,沟通‘牟尼’快递物流信息。段先生向雷起指定的账户转款6000元购买快递单以后,双方在微信当中多次针对‘牟尼’快递物流信息进行过沟通。”

 

“是呀!”

 

“这些事实都能够证明,段先生向雷起购买快递单,无论是从签订合同的表象上看,还是从合同履行的内容上看,段先生实质上都是和北京牟尼货运公司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并不是和雷起个人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完毕。”

 

法经总结道:“承办律师已经准备得挺充分了,就这样应诉吧。”

 

“好的,我马上校对打印。”

 

段善本关切地说:“夜到了,明朝再印吧。”

 

“今日事,今日毕!家里太小,还是在律所宽敞方便!”

 

“侬家里哪能小啊?”

 

“我跟同事合租一套共计60平方米的两居室,我用一间20平米的卧室……”

 

“房头小来一眼眼,家具啥地方有放处?”

 

“没事儿,北漂儿嘛,等我攒够了钱再换大的!”

 

2023年10月11日,二审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雷起的答辩意见和段善本的答辩意见基本相同。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二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北京牟尼货运公司提交了一份民事调解书和一份案外人黎司直的身份证复印件,用来证明黎司直的身份并不是雷起的领导,雷起自称是从黎司直处购买快递单,并向黎司直指定的账户转账,费用应该由雷起和黎司直承担,与北京牟尼货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承办律师代理段善本质证称: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民事调解书形成的时间是2023年2月6日,是在本案一审之前形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的新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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