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侬老好,勿过侬被开除了!”(三十八)

发表时间:2025-07-25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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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该组证据和本案没有关联性。在民事调解书中,黎司直以个人身份与第三方达成了调解书,该调解书也没有认定相关事实的过程,只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使用。通过一审法院查实,黎司直是北京牟尼货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具体职务为上海市闵行区分拨营销市场部第七分部的负责人,办公地点在上海市闵行区,该组证据不能否认黎司直作为北京牟尼货运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

 

雷起质证称:自己只是一个打工者,只负责为公司做业务,具体的关系不清楚,也不明白,自己的工作内容也无法接触到这些信息。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对北京牟尼货运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同时,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庭审结束后,承办律师架设了线上电话会议。

 

法经认为:“快递服务合同指的是快递企业和寄件人订立的,在承诺的时间内按照寄件人的要求将快件快速运送到指定地点或者运送给特定收件人,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办律师一边记录一边回应:“好的。”

 

“本案当中,段先生通过雷起购买北京牟尼货运公司的快递单用来满足自身的快件运送需要,虽然购买的批量快递单存在没有用完的情况,但是并不妨碍段先生向北京牟尼货运公司购买快递服务,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是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没有不当之处,二审法院确认的可能性大。”

 

“好的。”

 

“根据咱们国家《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结合本案来看,段先生在向雷起购买批量快递单号以前,曾经多次通过雷起邮寄快件。”

 

“是的。”

 

“雷起在和段先生办理快件邮寄业务的时候,身穿印有‘牟尼’字样的工装,驾驶印有‘牟尼’字样的快递揽收车,邮寄物品的时候,快递单也是北京牟尼货运公司的快递单,而且在由北京牟尼货运公司管理的公司网站信息当中也显示,雷起是上海闵行分部的负责人。”

 

“是的。”

 

“虽然北京牟尼货运公司否认他们委托雷起开展这项业务并收取款项,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可以认定段先生有理由相信和他交易的相对人是上诉人北京牟尼货运公司,而不是雷起个人,雷起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北京牟尼货运公司需要对雷起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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