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对弗起,我要的是电动车,弗是手机号码(三十一)

发表时间:2025-05-05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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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侃侃而谈:“一审法院对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在法庭辩论时才提供的证据,即孟郊的‘电子签名’是否可靠未进行审查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第四点?”

 

“开庭前未进行证据交换,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在法庭辩论时才提供证据,剥夺了孟郊辩论准备权。”

 

“第五点?”

 

“一审法院对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在法庭辩论时才提供的证据是否是原件或与原件是否相符未进行审查核实。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后面可以再细分三小点来写。”

 

“第一小点?”

 

“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一审的证据不是原件,所以不能证明证据的来源是否伪造。我查了两个案例,这两个案例的内容都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名方面的纠纷,稍后我打印判决书给侬。本案中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无法提供孟郊进行电子签名时在电信运营商系统自动生成并保存的证据以及相应的原始载体,说明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一审中提供的电子证据是伪造的。”

 

“第二小点?”

 

“本案中,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一审时仅提交了电子签名的打印件,既不能证明电子签名的来源,也不能证明电子签名是否伪造,导致无法查清以下事实: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是否擅自给孟郊办理尾号06、尾号55、尾号08的手机卡;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是否收取了孟郊套餐费;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是否绑定了孟郊原有尾号09的手机号码到套餐里面。”

 

“第三小点?”

 

“我还勿有讲完第二小点呢!孟郊要求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打开电子系统后台检验,类案保险人还做了保险人验证报告,还提供了当事人拍照和签名的发送时间。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在一审的证据中根本没有上述方面的证据,证明根本不存在电子签名,因此电子签名是伪造和不存在的。”

 

“第三小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应当提交证据原件,然而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一审提交的电子签名却不是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的规定,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才是合格的电子签名,而事实上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认为孟郊与其签了电子签名,但是与法律和事实相违背,没有证据证明孟郊有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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