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对弗起,我要的是电动车,弗是手机号码(三十二)
发表时间:2025-05-0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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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郊着急地问:“第二大点?”
“我还勿有讲完第三小点呢!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认为,孟郊与其签订了电子合约,但是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这说明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在说谎,电子合约上的签名不是可靠的签名。”
“第二大点?”
“我还勿有讲完第三小点呢!综上,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一审提供的电子数据不能随时调取查用,不符合原件的形式,不符合电子签名的注册数据,是不可靠的电子签名,没有发送接收时间,不满足法律法规文件保存的要求,因此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在一审提供的电子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基本事实依据。”
“第二大点?”
“我还勿有讲完第三小点呢!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一审提交的电子合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因为合同要经过当事人本人签名才能成立,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中只有一页有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员工的签名,其他页面上未看到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的签名或盖章,所以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违背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第二大点?”
“我还勿有讲完第三小点呢!一审判决的司法说理部分逻辑混乱,认定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孟郊与其签订电子合约,其中的业务告知书也不是原件,也没有孟郊和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的签字或盖章,因此该告知书是未成立的,违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因此一审认为孟郊通过电子平台签订合约是不成立的,业务告知书也不能说明孟郊和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之间存在电子合约关系。”
“第二大点?”
“一审法院认定,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不是擅自给孟郊在电信运营商开户尾号06、尾号08和尾号55的手机号,而且捆绑孟郊尾号09的手机号并办理了每月139元的套餐,而是孟郊申请开户并且办理了套餐。这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合同是伪造的,合同上孟郊的签名是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模仿笔迹签署的。”
“第三大点?”
“2022年2月17日,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搞金融送电动车优惠活动,承诺客户交300元话费,补交1299元,送电动车一台,而客户则需要办理手机转网到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孟郊如约交付上述款项,秦堰楼是收款人,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承诺把孟郊的两个在另一家电信运营商的手机号码转网到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每月套餐费139元,孟郊两个在另一家电信运营商的手机号码不再收费。”
“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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