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对弗起,我要的是电动车,弗是手机号码(三十三)
发表时间:2025-05-07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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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口若悬河:“上述合同成立且生效以后,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并未将孟郊在另一家电信运营商的两个手机号码转网到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而是擅自为孟郊办理了两个尾号06和尾号08的电话卡,而且捆绑了孟郊原有尾号09的手机号码,每月收取孟郊套餐费139元,造成了孟郊既要在另一家电信运营商每月交费139元,又要被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每月收费的后果。”
“是呀!”
“2022年2月至2023年5月期间,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收取孟郊电话费共计300元,这笔话费孟郊用微信转账给了秦堰楼,之后这笔300元并未充值到尾号06手机卡的账户中。另外,2009.42元套餐费有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客户账单为证;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还冻结了孟郊消费信贷产品账户中的1915元,每月自动扣费79元,连续24个月。从2022年2月至2023年6月,孟郊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扣款1185元。”
“是呀!”
“经多次协商,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拒不注销捆绑在孟郊尾号09、尾号06和尾号08的手机号码在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的网络套餐,拒不解除孟郊被冻结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信贷产品。”
“是呀!”
“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不按照《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业务登记单》的约定将孟郊另一家电信运营商的两个手机号码转网到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散布虚假信息;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擅自为孟郊办理尾号06和尾号08的手机号并捆绑到孟郊尾号09的手机卡,设立每月收取套餐费139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相,没有合法有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好呀!”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好呀!”
“孟郊与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签订的转网协议约定: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把孟郊另一家电信运营商的两个手机号码转网到电信运营商。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没有把孟郊另一家电信运营商的两个手机号码转网到电信运营商,而是擅自给孟郊办理了尾号06和尾号08的手机号并且捆绑到孟郊尾号09的手机卡,设立每月收取套餐费的行为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构成欺诈。”
“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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