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对弗起,我要的是电动车,弗是手机号码(三十四)

发表时间:2025-05-0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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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津津乐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况,构成欺诈。”

 

“好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据此,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应当向孟郊支付因欺诈产生的三倍赔偿10483.26元,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对孟郊侵权造成的损失就是10483.26元。”

 

“好呀!”

 

“综上所述,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孟郊的合法权益,孟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至二审法院,望判如所请。”

 

“好呀!”

 

如此这般,孟郊搞到了上诉状的写法。

 

上诉人孟郊因与被上诉人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立案后,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承办律师架设线上电话会议,邀请秦堰楼和法经参会。

 

秦堰楼致意道:“法律师好!辛苦侬再次分析呀!”

 

法经谦虚地说:“我只是起到桥梁作用而已,辛苦的是承办律师!”

 

“我看过孟郊的上诉状啦,担心二审法院会改判呀!”

 

“孟郊的上诉状承办律师也发给我看过了,您不必过分担心二审。”

 

“是伐?我怀疑呀……”

 

“咱们还是一点一点地分析就可以了。”

 

“唉!二审勿有底,担心我自己呀!”

 

“哈哈!您这句话还挺押韵的呢!好了,咱们抓紧时间,既然大家都看过上诉状了,承办律师就没必要再读一遍了,直接说答辩吧。”

 

“好的。我准备分八点答辩!”

 

“嚯!挺多呀!第一点?”

 

“一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一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并非程序违法。第一点完毕。”

 

“第二点?”

 

“孟郊诉求解除尾号06和尾号08的手机号码套餐并且注销账户。事实是,孟郊本人于2022年2月在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办理电信业务,并签订了业务服务协议。孟郊所办理的电信业务套餐内容如下:新装宽带ADSL、IPTV及三个手机号码尾号06、尾号55、尾号08,办理融合139元套餐,套餐包含基础套餐费59元加10元路由器加70元金融外包费,包含国内通话300分钟,国内手机上网流量20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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