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对弗起,我要的是电动车,弗是手机号码(三十五)
发表时间:2025-05-09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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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问道:“还有?”
“其中的70元金融外包费以‘互联网金融合作代收通信套餐’70元24个月的金融合约实现,协议期为两年。70元实际上是电动车的分期价款。孟郊向一湾公司购买电动车,除了首付款1299元以外,孟郊需要每月分期向一湾公司支付电动车的价款70元。”
“还有?”
“孟郊与一湾公司订立电动车买卖合同,孟郊支付首付款1299元后,一湾公司向孟郊交付电动车,而电动车的所有权转移给孟郊,电动车剩余的款项1680元,由孟郊在两年协议期内通过支付套餐费用的方式每月偿还给一湾公司。针对电动车市场价与孟郊享受的电动车优惠价格之间的差额,由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以补贴形式向一湾公司支付。涛舜公司代为收取孟郊每月缴纳的电动车价款。”
“还有?”
“同时,为了保障交易顺利进行,针对孟郊未缴纳的电动车剩余价款1680元,孟郊授权涛舜公司冻结其1915元的消费信贷产品额度。孟郊每月支付电动车价款70元,涛舜公司相应地每月解冻其79.79元的消费信贷产品额度。上述业务服务协议还约定了金融套餐协议期内不能取消和变更,如果取消和变更,会产生套餐相对应的违约金。”
“还有?”
“自协议签订以来,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已经依约向孟郊提供了电信服务,孟郊也依约使用了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并享受了套餐内的优惠项目,还在签约之日取走了协议里约定的电动车。第二点完毕。”
“第三点?”
“孟郊诉求解除消费信贷产品的冻结,退还手机套餐费,赔偿第三方支付平台损失等。事实是,消费信贷产品额度冻结等内容是上述业务套餐的内容之一,孟郊在业务登记单中有亲笔签名的承诺,其妻子白文也作为承诺人在业务登记单上亲笔签了名,这表明孟郊夫妇都知晓套餐的内容,并进行了明确的承诺。孟郊也阅读了业务告知书、业务协议的内容,分别与一湾公司、涛舜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签订了业务协议,并进行了亲笔电子签名确认。”
“还有?”
“以上事实表明,孟郊知晓套餐的内容,自愿办理了电信业务,并享受了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和其他各相关方提供的优惠,自愿参与‘消费信贷产品先享合约直降业务’优惠活动,以优惠价格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电动车,并不存在其所述的受到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和其他各相关方欺诈的事实。第三点完毕。”
“第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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