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对弗起,我要的是电动车,弗是手机号码(三十七)
发表时间:2025-05-1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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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到会后,听完承办律师汇报的庭审情况,直入主题:“我认为,既然本案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那么根据咱们国家民诉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孟郊的上诉理由以及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
承办律师一边记录一边问:“第一个?”
“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好的。”
“孟郊以一审法院不应该适用简易程序为由主张一审程序违法。咱们国家的民诉法规定,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是的。”
“本案并不存在法律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一审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不当之处,二审法院确认的可能性大。孟郊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太可能支持。”
“好的。”
“第二个焦点问题:孟郊要求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取消套餐,解除消费信贷产品的冻结并赔偿损失,应不应该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好的。”
“针对这个问题,我想从两个角度来分析。”
“第一个?”
“孟郊在一审庭审的过程当中,已经明确承认涉案电子合约中的电子签名是他本人所签,而且二审期间他也没有提供证据推翻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因此在二审期间他以电子签名并非他本人所签为由主张双方签订的涉案电子合约不成立,依据不足,二审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小。”
“好的。”
“第二个角度:孟郊上诉主张,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把他那两张另一家电信运营商的手机卡带号转网到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来,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擅自为他开通了尾号06、尾号55、尾号08三个手机号码,并把孟郊原来尾号09的手机号码绑定到套餐里,构成侵权。”
“是的。”
“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孟郊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在为他办理业务的时候,曾经向他承诺过,把他那两张另一家电信运营商的手机卡带号转网到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另外,孟郊已经手持明确记载他本人知情那几个手机号码开通,并已经领取了号卡内容的A4纸张拍过照了,他还在相关业务登记单上签名确认过,他也实际上缴纳手机套餐费用直到2023年1月。”
“是的。”
“因此,孟郊上诉主张,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是擅自为他开通那几个电话号码的,明显跟事实不符,二审法院不太可能采纳。”
“好的。”
“综合我刚才的这些分析,孟郊和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欺诈的情形,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该遵照履行。”
“好的。”
“孟郊上诉,请求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解除他尾号06和尾号08的手机号码在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的套餐,并且注销账户,赔偿孟郊已经支付的手机套餐费,赔偿因为欺诈产生的三倍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太可能支持。”
“好的。”
“另外,由于孟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手机套餐费,导致他尾号09的手机号码欠费停机,因此,孟郊要求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恢复那个手机号码的通讯状态,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也不太可能支持。”
“好的。”
“同时,孟郊已经实际参加了以优惠价格购买电动车的活动,而且已经开走了电动车,使用至今,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在孟郊没有能依约向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支付手机套餐费的情况下,消费信贷产品从孟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里扣除剩余电动车价款的相关费用所生成的消费信贷产品账单,应当由孟郊自行承担,因此,孟郊上诉,请求电信运营商虹口分公司赔偿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损失,同样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太可能支持。”
“好的!”
“综合所有的分析,孟郊的上诉请求都不能成立,二审法院驳回的可能性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二审法院维持的可能性大。”
“好的。”
“我这些分析所依赖的法律依据,除了一审时候我说过的以外,新增咱们国家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秦堰楼高兴地说:“谢谢法律师如此细心的讲解!个次,和孟郊PK,我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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