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讲实话讲:等于自家个董事长日子到头哉(十九)
发表时间:2025-09-2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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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蓝点头道:“呣。”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并不单独适用,即使引用,也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并适用相对应的其他法律条文。一审法院直接引用诚实信用原则而并无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呣。”
“最后,汤洁公司在本案中也承认《委托协议》是其自愿签订的,《委托协议》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退一步讲,如果一审法院认为《委托协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不具有合法性,那么一审法院应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认定全案证据合法性的裁判标准。”
“呣。”
“如以此作为认定证据合法性的标准,汤洁公司2016年4月27日无偿为忠巷公司所欠名波律所的代理费提供担保,并于2016年5月6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无偿转让债权给名波律所,该《债权转让协议》同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合法性。”
“呣,讲得蛮好个!”
受到毛蓝的鼓励,律师越说越有底气:“汤洁公司在一审中陈述,其与果奇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继续和果奇公司做业务获益,其为忠巷公司所欠的律师费提供担保,转让债权给名波律所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是因为忠巷公司同意给予其业务上的补偿。”
“呣。”
“《委托协议》与《债权转让协议》在性质上没有什么不同,一审法院为何认定《债权转让协议》具有合法性,而认定《委托协议》不合法,在一审庭审时,各方对该《委托协议》的合法性并没有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显然是选择性适用法律,对无争议的事项强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突袭裁判。第一小点讲完脱哉。”
“第二小点是啥子?”
“2、一审法院以案涉角钢被委雅公司出质,而认定果奇公司不能履行交付角钢的义务,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甲方汤洁公司与乙方果奇公司签订的《代理采购合同》约定:在甲方付款后,乙方向甲方出具《提货通知》,甲方在收到《提货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单位介绍信到货物存储地点含仓库办理提货或货物变更转存手续,货权,即货物所有权,转移给甲方,若甲方逾期不办,则货权自动转移给甲方。”
“呣。”
“还约定:乙方仅负责接受委托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按采购合同约定代为支付货款,接受货物并以乙方自己名义进行仓储,以及按合同约定向甲方转移货权,其他具体合同履行内容只对甲方负有协助义务,因合同之外的第三方造成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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