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讲实话讲:等于自家个董事长日子到头哉(二十)

发表时间:2025-09-22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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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继续说:“果奇公司在2012年5月18日、2012年7月25日收到货款后,分别于2012年5月22日、2012年7月26日向汤洁公司出具了委托放货通知单,即上述《代理采购合同》约定的《提货通知》,符合合同关于转移货权的约定,案涉角钢的货权已转移给了汤洁公司,货权转移并不一定要直接交付货物,一审法院提及的角钢交付义务与果奇公司和汤洁公司签订的《代理采购合同》约定的货权转移明显不是同一含义。第一点讲完脱哉。”

 

“第二点呢?”

 

“二、一审法院认定果奇公司未履行交付角钢的义务与《代理采购合同》的约定及一审判决书表述的内容相矛盾。首先,根据果奇公司与汤洁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采购角钢合同的约定,果奇公司履行的并不是交付角钢的义务,而是货权转移的义务。一审法院认定果奇公司需要履行交付角钢的义务与货权转移显然不是同一含义。”

 

“呣。”

 

“其次,果奇公司在2012年5月18日、2012年7月25日收到货款后,分别于2012年5月22日、2012年7月26日向汤洁公司出具了委托放货通知单,符合双方合同关于转移货权的约定。果奇公司已将货权转移给了汤洁公司。汤洁公司收到果奇公司的委托放货通知单后,直到2012年8月份都一直没有去提货,货权按约定已转移给了汤洁公司,果奇公司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呣。”

 

“再次,汤洁公司在另一家一审人民法院案件中陈述,果奇公司已分两次向昆扬公司开具了委托放货通知单,将6099.608吨的角钢放货给汤洁公司,虽然当时没有提货,但货权已经属于汤洁公司。同样,在另一家二审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也确认汤洁公司一审曾陈述货权已经属于汤洁公司的事实,这足以证明汤洁公司自己确认果奇公司已将货权转移给汤洁公司的事实。”

 

“讲得蛮好个!”

 

“最后,货权转移是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即使存在角钢被质押的情形,由于质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质押权的存在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第二点讲完脱哉。”

 

“第三点呢?”

 

“三、一审法院认定名波律所、汤洁公司、忠巷公司、今度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接下来我分三个小点来讲。”

 

“第一个小点是啥子?”

 

“1、债权转让应以合法、确定的债权存在为前提。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双方2012年8月27日签订的《委托协议》已确定果奇公司与汤洁公司的两份《代理采购合同》履行完毕,汤洁公司对果奇公司不存在债权,故不存在可转让的债权。第一小点讲完脱哉。”

 

“第二小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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