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讲实话讲:等于自家个董事长日子到头哉(二十九)

发表时间:2025-10-0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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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蓝哼了一声:“呣。”

 

“2015年8月26日之后,虽然果奇公司一直未采取其他方式主张权利,但汤洁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将其债权转让给名波律所,并书面告知了果奇公司,名波律所于2016年11月10日提起诉讼,这一系列的行为表明汤洁公司均在积极地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多次中断。”

 

“呣。”

 

“即便从2015年8月26日公安机关以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销委雅公司涉嫌骗取票据承兑案开始起算,本案名波律所主张债权也没有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对果奇公司提出的关于本案名波律所主张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呣。”

 

“四、对于第四个争议的焦点,本案虽然涉及的主体比较多,但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件事实也比较清楚,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无不妥。”

 

“事实根本就是乱糟糟个!”

 

“关于审理期限,一审法院对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16年11月10日,期间,果奇公司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一审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后,果奇公司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民事裁定。”

 

“呣。”

 

“期间,当事人又申请和解,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和当事人申请和解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故对果奇公司关于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期限超过三个月,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呣。”

 

“五、对于第五个争议的焦点,一审中,名波律所就债权转让涉及的律师费债权提供了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对账单、完成委托事务形成的相关法律文书、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与忠巷公司形成了合法的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确认的律师费金额与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形成基本的对应关系。忠巷公司在一审的答辩意见中也认可了律师费的金额以及尚未支付律师费的事实。”

 

“哼,他们当然认可个啦!”

 

“果奇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名波律所、忠巷公司之间虚构律师费债权的情形,果奇公司对名波律所提交的律师费对账单中涉及的五个案件形成的4993455元律师费存有异议,经审查,涉及的五个案件均为风险代理,且名波律所对此作了合理的解释,应认定名波律所与忠巷公司所形成的4993455元律师费债权合法有效。”

 

“呣。”

 

“汤洁公司将其对果奇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名波律所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已通知了果奇公司,债权转让发生法律效力。”

 

“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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