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讲实话讲:等于自家个董事长日子到头哉(四十一)

发表时间:2025-10-1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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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组证据:名波律所一审提交的证据两份果奇公司与忠巷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采购合同》,其中约定交货地点以及交货方式,忠巷公司负责将货物送至果奇公司约定的室内仓库,以及清点验收货物。故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果奇公司也有检验,与昆扬公司向果奇公司发出的物资入库验收单一致。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再审法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关于果奇公司再审提供的新证据,再审法院认证意见。

 

证据一不属于再审新证据,对复印件的真实性无法认定。情况反映中汤洁公司对货物权属的表述是“导致我公司6000多吨角钢至今无法确权提取”,并且其以第三人名义参加银行与委雅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并不能从情况反映认定货权归属,故也不能达到果奇公司证明目的。

 

证据二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且文件是复印件,没有公司印章,再审法院不予采信。

 

证据三真实性无法确认,名波律所亦不认可,再审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在原审已取得而未经质证的证据,其原因系果奇公司未予举证。

 

因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再审法院给予认证。

 

对证据四,系法院摘抄,双方均认可真实性,再审法院对该摘抄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力在判决中予以分析。

 

对证据五,名波律所认可其真实性,再审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力在判决中予以分析。

 

对于一、二审双方所举证据,再审法院认证意见同二审。

 

当事人对二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再审法院对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再审法院法官在法庭询问阶段即将结束的时候,突然对名波律所提问:既然是形式上的走单融资,为何还要有货?

 

郝若晴代表名波律所下意识地回答:国资委不允许这样,所以还是需要有货。

 

这句话刚出口,郝若晴就后悔了,心想:“搭浆!”

 

但是,这句说出去的话,就像泼出去的水一样,再也收不回来了!

 

在北京的一间整洁而专业的办公室内,承办律师正紧张而有序地准备着即将开始的手机线上电话会议。他轻轻按下手机屏幕上的“开始会议”按钮,瞬间,一股无形的连线将远在上海和北京的每一位参与者紧密地连接在一起。

 

承办律师首先确认了自己的麦克风和摄像头都已调试到最佳状态,随后,他的手机屏幕上陆续出现了两位参与者的身影,毛蓝以及法经。尽管身处不同的城市,但屏幕上的他们,都显得专注而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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