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讲实话讲:等于自家个董事长日子到头哉(四十五)

发表时间:2025-10-17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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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蓝高兴地说:“好格!”

 

“再从汤洁公司的陈述来看,汤洁公司在另一家人民法院案件的《谈话笔录》当中说,本案的对外委托代购协议,是为了汤洁公司和忠巷公司融资;果奇公司对进货的数量并不关心,对三方间的融资关系是知道的,也是默许的。”

 

“是个。”

 

“我认为,第一,案涉交易的资金在忠巷公司、汤洁公司和果奇公司之间封闭式循环流动,不具有买卖的性质。”

 

“好格!”

 

“第二,忠巷公司和汤洁公司关系密切,忠巷公司是汤洁公司指定的供货商,他们之间所谓的买卖目的是融资。”

 

“好格!”

 

“第三,汤洁公司在一审答辩意见当中说,2012年8月,汤洁公司带着放货通知单提货的时候,提不到货。后来才知道,上海嘉定的昆扬仓库监守自盗。而果奇公司出具委托放货通知单的时间分别是2012年5月22日和7月26日,汤洁公司提货和果奇公司第一次出具委托放货通知单之间相距的时间比较长,可见汤洁公司对货物的需求并不迫切,真实意图不是买卖。”

 

“好格!”

 

“第四,再审法院的法官在法庭询问阶段即将结束的时候突然对名波律所提问:既然是形式上的走单融资,为何还要有货?名波律所的代理律师回答:国资委不允许这样,所以还是需要有货。这个抗辩理由才表达出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融资,绝对不是买卖!走货只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当时政策的需要。”

 

承办律师插言道:“法律师,毛董,对不住,我插一句。你们俩可不知道!开庭的时候,那个郝律师可厉害了,骄傲得很!”

 

毛蓝不得不承认:“我认识她快十年了,她确实非常漂亮,而且快十年了,基本上一点都没老过,她确实有骄傲的资本!”

 

“我给她总结了一句话就是:女人要么美一点,要么努力一点,如果又美又努力,那就可以跩一点!”

 

“哈哈!精辟!”

 

法经笑道:“原来还有这么一段插曲。好了,我接着说。结合相关合同在同一天签订等不符合交易常理的情况,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很有可能是名为买卖,实为企业间借贷的一个环节。”

 

“就是!”

 

“汤洁公司把债权转让给名波律所,再审诉讼当中汤洁公司却没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名波律所主张的理由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汤洁公司主张的理由,但是根据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规则,再审法院有可能认为,果奇公司、忠巷公司和汤洁公司的真实意图显然不是买卖,并不属于垫付资金型的融资贸易,而是通过委托采购钢材的方式实现融资借款,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应该是企业间的借贷。”

 

“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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