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讲实话讲:等于自家个董事长日子到头哉(四十六)

发表时间:2025-10-18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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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继续说:“果奇公司和汤洁公司、忠巷公司之间进行的大额融资发生在2012年,之所以采用这种采购方式,肯定是出于规避当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对于企业间借贷牟利的禁止性规定,但本案是在2016年才一审起诉的,最高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已经从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了。”

 

“哦!”

 

“最高法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这个司法解释的通知当中要求:法院确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时候,应当按照最高法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规定的精神,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以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适用现在的司法解释有效的,适用现在的司法解释。”

 

“哦!”

 

“现在的司法解释施行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现在的司法解释。依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了存在合同法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以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法院应当支持。本案当中,并没有什么证据证明有关企业之间的临时性资金借贷存在无效的情形,因此再审法院有可能认定果奇公司和汤洁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有效。”

 

“好格!”

 

“下面说说让与担保。这个概念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把标的物转移给别人,在债务不履行的时候,别人可以针对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名波律所主张本案如果是借贷或者融资关系,就构成让与担保。但是本案合同约定当事人让与担保的意思表示并不明确,再审法院对名波律所的这项主张,不太可能采信。”

 

“好格!”

 

“下面该聊聊第二个争议焦点了,果奇公司应不应该退还18822854.4元货款。要谈这个问题,就得先谈本案货权有没有转移的问题。要谈这个问题,又得先谈本案存不存在真实货物流转的问题。”

 

“是个。”

 

“本案有三个环节显示可能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

 

“啊?”

 

“第一,从签约环节来看,果奇公司和忠巷公司签订《工矿产品采购合同》,约定忠巷公司把货物送到果奇公司指定的室内仓库;果奇公司和昆扬公司签订《物资储存协议书》,约定案涉角钢的仓储。第二,从验收环节来看,昆扬公司出具《物资入库验收单》,记载忠巷公司案涉角钢的收货单位是果奇公司。第三,从交货环节来看,果奇公司开具《委托放货通知单》,记载了提货单位是汤洁公司。”

 

“是个。”

 

“然而,同时也有多份证据显示,可能并不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

 

“啊?”

 

“第一,除了果奇公司和昆扬公司签订《物资储存协议书》之外,汤洁公司和昆扬公司也签订有《物资储存协议书》,约定从2011年7月11日到2012年12月31日,昆扬公司为汤洁公司提供储运服务,储运物资是型材,没有说明具体型号。2012年5月10日,汤洁公司向昆扬公司转账66301.16元,这笔钱的性质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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