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在我阿爹心里,我个未来已经是梦了(三十六)

发表时间:2025-06-1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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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傅琛提交的证据1是家庭户口本、证明,拟证明江傅琛的父亲系江潮,江汉系江潮的胞弟。

 

证据2是法院邮件专递详情单、邮件交寄单,拟证明一审送达的材料由江潮代收并立即转寄江汉。

 

证据3是毕业证书、入伍通知书,拟证明江傅琛正在服兵役,未实际收到法院邮寄的材料。

 

证据4是邮件交寄单、物流信息,拟证明江潮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材料后立即转寄江汉。

 

证据5是律师询问笔录、全舟网络科技公司、全舟内贸公司及全舟外贸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江汉在未征得江傅琛同意的情况下替江傅琛签署了案涉合同。

 

证人江汉出庭作证:全舟公司与邮政公司签订的《国际速递服务合同》、《结欠单》及《欠费清偿个人保证函》上“江傅琛”的签名系其代江傅琛所签,江傅琛并不在场,其也未事先告知或征得江傅琛的同意。

 

线上开庭至此,法官宣布休庭15分钟。

 

休庭期间,二审法官与江傅琛和承办律师通了电话,指出由于审查核实一审法院送达应诉手续的程序问题,将耽误很多二审的诉讼时间,因此征求上诉人江傅琛的意见。

 

江傅琛由衷钦佩法经此前的预判。

 

二审线上继续开庭时,江傅琛补充说明:他认可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江傅琛提交的证据1至4拟共同证明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问题,但鉴于江傅琛已作出补充说明,认可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故二审法院对此不予审查。

 

邮政公司质证时认为,关于证据5,对江傅琛提交的律师询问笔录有异议,对三家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无异议;关于证人证言,因证人与江傅琛存在利害关系,故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承办律师代理江傅琛提出:江傅琛未与邮政公司进行结算,也未出具《结欠单》和《欠费清偿个人保证函》,案涉文件上“江傅琛”的签名均非江傅琛本人所签,私章虽然是真实的,但并非江傅琛加盖。

 

除此之外,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二审法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此时,承办律师代理江傅琛向二审法院递交了笔迹鉴定申请,拟对《欠费清偿个人保证函》上江傅琛的签名和指模与江汉的笔迹和指模进行比对鉴定,以确认《欠费清偿个人保证函》上江傅琛的签名是否为江汉书写,指模是否为江汉所捺。

 

线上开庭至此,法官再次宣布休庭15分钟。

 

恢复开庭后,邮政公司向二审法院补充说明:确认案涉《欠费清偿个人保证函》上的“江傅琛”姓名并非江傅琛本人书写。

 

承办律师当即代理江傅琛自愿撤回笔迹鉴定申请,二审法院予以准许。

 

庭审结束后,承办律师与法经约定好时间,和江傅琛一同架设线上电话会议。

 

法经听罢承办律师汇报的二审情况,欣喜地说:“我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江先生应不应该对案涉邮费、资金占用损失以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傅琛认可道:“通过庭审,证明法律师交关结棍!”

 

“您过奖了!您主张案涉《欠费清偿个人保证函》上您的姓名不是您本人所签,而是您叔叔江汉代签,邮政公司补充说明了,认可《欠费清偿个人保证函》上您的姓名并不是您本人书写。因为目前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您委托他人代为签字,所以邮政公司依据《欠费清偿个人保证函》要求您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依据,您关于无需承担案涉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

 

“您个意思是,二审法院会改判?”

 

“因为二审出现了新的情况和事实,所以我认为改判的可能性比较大!”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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