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资深业内人士转行前爆料:医疗美容可能是毁容,追求美貌须谨慎(二十四)
发表时间:2025-08-26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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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继续读上诉状上的内容:“八、一审法院对吴略公司为龙俊颖手术时使用过期消毒包的事实未进行调查核实,根据龙俊颖一审时提交的证据,即病历第10页隆鼻包器械消毒粘贴单上显示,隆鼻消毒包失效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但是龙俊颖的手术日期为2020年12月28日,吴略公司的该行为也是明显的欺诈行为,但是一审法院对该问题只字未提。”
史乘再次插言道:“对勿起啊,我实在是憋不住了,要讲出来。那个日期明明是生产日期,哪是过期日期啊?龙俊颖这家伙,完全是瞎掰嘛!”
法经平和地说:“一审法院可能也是出于这个原因才没有在判决书上回应这个问题吧。”
承办律师总结道:“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举证责任分配明显不公平,明显加重苛责龙俊颖的举证义务,缺乏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支持龙俊颖的上诉请求。”
“承办律师准备怎么答辩呀?”
“龙俊颖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好。”
“吴略公司作为合法注册的医疗机构,为前来美化外形的客户实施相关医疗整形手术的行为应当属于医疗服务行为,吴略公司在一审庭审当中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吴略公司实施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违法的事实。”
“好。”
“另外,虽然龙俊颖声称吴略公司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违法行为,对她造成了损害,但是龙俊颖当时既没有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要求,也没有申请相关的司法鉴定程序来证明自己的损害结果,而只是向上海市宝山区卫健委针对吴略公司进行了投诉举报。”
“嗯。”
“宝山区卫健委立案受理后,根据龙俊颖投诉的内容,依职权对吴略公司进行了相关行政案件的全面调查,最终宝山区卫健委对吴略公司只是做出了‘吴略公司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吴略公司并不存在医疗服务行为过程中其他的医疗违法违规事实。”
“好。”
“龙俊颖针对她和吴略公司医疗服务行为之间产生的纠纷和诉求,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龙俊颖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吴略公司认为龙俊颖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好,承办律师就按照这个思路应诉吧。如果二审诉讼进程当中发生了其他的情况,咱们再及时沟通。”
史乘不安地问:“法律师啊,你格意思是不是觉得我们二审要输啊?”
“我并没有这么悲观,只是觉得如果一审法院在判决当中把论理部分讲得更透彻一些,效果会更好而已。”
“哎,那我就放心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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