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资深业内人士转行前爆料:医疗美容可能是毁容,追求美貌须谨慎(二十七)
发表时间:2025-08-29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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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继续解析:“学理上一般认为医疗行为就是手段之债,不是结果之债,也就是说不能保证治好。只要不存在医疗过失,即便没有治好,也不存在违约责任一说。结果之债通常是要达到一种物化的结果,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当中医疗美容手术的成功与否通常跟患者的人身和健康有着密切的联系,手术失败通常会对患者的容貌和健康等等产生损伤。”
“是格。”
“同时,特定的美容效果能不能实现,本身也具有不确定性,医疗美容过程当中所使用的加装假体等等的手段更加剧了这种不确定性,因此不宜要求医疗美容必须实现特定的效果。但是,尽管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不是结果之债,但是跟一般的医疗服务合同相比较,部分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仍然具有一定的结果性要求。”
“您的意思是啥啊?”
“一方面,在有些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当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里约定,相关的美容服务应当达到特定的美容效果。如果没有达到约定的效果,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哦哟。”
“另一方面,从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的订立目的来看,当事人往往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美容目的,他们对于医疗美容的效果也具有一定的预期性。因此,医疗美容应当符合当事人双方的缔约目的,实现合同所约定的美容效果。”
“哦哟。”
“综合我刚才的这些想法,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是医疗服务合同项下的一种新的合同类型,鉴于这种合同跟一般的医疗服务合同存在区别,适用法律的时候不能完全适用医疗服务合同的处理规则。”
“晓得格。”
“根据医疗美容合同的特点和法律适用问题,结合本案龙俊颖的诉求,我对本案的二审结果初步有个预判。”
“好格呀!”
“关于龙俊颖主张她在空白自愿书上签字,后来由吴略公司工作人员另行填写内容,在实施手术的过程当中又私自更换假体,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在本案当中,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医疗美容合同,因此对于所需要更换的假体,应当通过双方确认的书面材料来认定。”
“是格。”
“龙俊颖主张她对于自愿书的内容并不知情,但是她本人已经在自愿书上明确地签了字,确认过了,因此二审法院对这种明显背离社会常识的上诉理由,不支持的可能性大。”
“好格呀!”
“吴略公司是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美容医疗机构,为龙俊颖实施手术的医师和护士都具有相应的资质,关于假体材质的实际情况在手术之前也已经告知了龙俊颖,同时取得了她的同意,因此龙俊颖主张吴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她要求吴略公司退还已付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太可能支持。”
“好格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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