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金山小囝醉倒酒吧门口,放开喉咙哭喊:大人个世界太苦,我要崩溃个权利(三十五)
发表时间:2026-01-01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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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接着向法经和施谨恒介绍道:“上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第三点,一审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一)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服务协议约定的少观公司应承担的工作义务包括协助项目申报、编制前期材料、测算成本资金、编写论证报告并以此确定单元规划条件、编写改造方案、编写动迁方案、推进收储挂牌等七项,这七项内容实际上是完成‘三旧’改造的申报的全部工作内容。”
“而心于公司的付款义务却约定为取得符合项目信息拟定的建设指标的单元规划。少观公司既不是项目单元规划的编制单位,也不是项目概念性规划设计初步方案的编制单位,少观公司无法承担也无需承担编制单元规划和概念性规划设计初步方案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心于公司聘请了设计单位编制项目的概念性规划设计初步方案,而与少观公司对接项目一直都是设计单位、方狄公司,少观公司只能向设计单位、方狄公司提供咨询意见。因此,服务协议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有失公平,刻意抹杀了少观公司的工作和服务价值。”
“(二)以借支的形式来掩盖实际为预付款的事实。”
“2019年12月18日,心于公司在签订服务协议时要求少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健以个人名义与其另外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200万元,作为服务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借款的用途为用于方狄公司上海市金山区商业转运站三旧改造项目的前期咨询服务,借款期限与服务协议约定的期限一致。”
“由此造成法律主体对象不一致,服务协议的主体是少观公司,借款协议的主体却是个人,把本是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分割成两部分,心于公司只有债权,而恶意规避了履约付费的义务,相当于少观公司向心于公司借款用于向自己预付服务费。这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情理。因此,少观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少观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心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接着,承办律师向法经和施谨恒详细介绍了少观公司上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第四点,她说道:“四、一审法院酌情判定心于公司应向少观公司支付50万元服务费的判决,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更不符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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